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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滥伐云南松73株被判刑

2020-07-10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王宝凤)2020年7月9日上午,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漾江镇人民政府对被告人麻某某滥伐林木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麻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位于漾濞县漾江镇抱荷岭村民委员会涧杆村民小组麻某某户农地旁的“松落坡”(地名)和自留山的“涧左”(地名)、“左界”(地名)、“土怕”(地名)等地多次使用油锯、弯把锯滥伐林木。其中,“松落坡”被滥伐林木后,该现场已被挖成长37.8米、宽4.2米的乡村公路;“涧左”被滥伐林木后,该现场中心形成一条长40米,宽3.6米的林区公路,现场遗留48株云南松伐桩;“左界”和“土怕”被滥伐林木后,现场遗留25株云南松伐桩。
  
  经鉴定,现场遗留云南松伐桩共计73株,林木蓄积20.56m3;无伐桩现场采用调查样地进行每木检尺推算,无伐桩涉案林木蓄积5.46 m3,涉案林木蓄积合计26.02 m3。被告人麻某某把上述滥伐的林木用小货车分18次运输至大理市凤仪镇清乐村木材厂等地销售,获利人民币贰万余元,其中一车被加工成方条后用于家中建房。
  
  法庭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没收作案工具弯把锯一把、油锯一把;没收扣押的云南松原木59根;扣押的小货车返还车辆所有人;出售木材所得人民币贰万元予以追缴。
  
  麻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法官提醒,林木不可以随意采伐,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伐。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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