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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盗窃罪

2020-09-11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杨亚)近日,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
  
  案件简况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2020年6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两个朋友甲某(化名)、乙某(化名)到禄丰某酒吧喝酒。当日下午17时许,李某某乘甲、乙二人醉酒睡着在酒吧包房之机,将两人放在身旁的两部手机“拿”走离开酒吧。
  
  随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经营某手机店的李某,以1500元价格“卖”给李某,并告知李某两部手机的来历。次日,被告人李某欲将两部手机通过快递发往外地解锁出售,被公安民警及时查获,并从李某某处扣押赃款1000元。
  
  经鉴定,两部手机总价值为6549元。案发后,两部手机均已扣押发还被害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中妨害司法罪中规定的犯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具体处罚如下:
  
  1、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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