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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两张借条起诉两笔借款 云南文山法院认为仅是同一笔

2020-10-16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何秋杰)雷某到文山市法院起诉甘某、付某,要求两人偿还借款195000元。雷某向法庭提交了两张借条作为证据,一张借条金额是100000元,另一张借条金额是95000元,法院认为是同一笔借款,最后只判了95000元给雷某,怎么回事?
  
  法院查明,甘某、付某向雷某出具“借到雷某现金100000元”的借条给雷某,同一天,甘某、付某又出具“借到雷某现金95000元”的借条给雷某。庭审中,雷某陈述甘某之前与雷某就有借款,雷某多次用现金交给甘某,之后将所有借款换成了上述的两张借条,100000元的借条包含了利息,95000元的借条不包含利息,95000元是雷某实际交付给甘某、付某的借款。证人范某证实,甘某通过范某向雷某借款100000元,雷某只交给甘某95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雷某主张已经向甘某、付某交付现金195000元,但庭审中,雷某对借款时间、具体借款金额以及如何交付陈述不清,195000元现金数额较大,雷某也认可证人所作的证言。结合两张借条系同一天出具,且金额分别为100000元、95000元,与证人范某陈述的扣减了5000元的利息,甘某只收到95000元的证言相吻合,故认定雷某只向甘某、付某实际出借了本金95000元,判决甘某、付某返还雷某借款本金95000元,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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