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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公布抽象决议,业主要求撤销未获法院支持

2020-12-15 来源:快报网

  主张业委会公布的含换届选举委员会职责、换届选举委员名单、公布业主大会决议及投票时间地点等内容的公告,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业主张先生将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告及选举办法。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诉请撤销的公告等属于抽象决议,公告及选举办法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8年,其所在小区业委会就业委会换届选举事宜发布了三个公告及投票选举办法,其主张上述公告及办法不符合程序,剥夺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撤销。

  被告业委会辩称,按照物业法律法规,业委会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及换届选举的权利,文件本身属于告知性文件,并未对业主具体权利产生侵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小区现业委会属于第五届业主委员会。2018年10月份,该业委会公布了三个公告,内容分别含换届选举委员会职责、名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条件、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召开小区全体业主大会的公告。同时,该小区业委会选举委员会公布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另查,第一届业委会备案单中含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原告张先生诉请撤销的三个公告及选举办法的理由为公告内容不符合业委会的权限、换届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与步骤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符、投票选择中规定“一名被委托人只能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三名以下业主的委托”,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决议“多年无法联系到的业主及此业主所占房屋面积不计入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剥夺了该部分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张先生诉请撤销的业委会发布的公告及办法,内容概以言之,为公布换届选举委员会职责、换届选举委员名单,公布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产生步骤,公布业主大会议程及投票时间地点,出台投票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需遵循社会组织运行所必备的规则、章程和程序,业委会公布的换届选举委员会职责、名单,公布业主大会议程等,仅为与业主个体利益无关的抽象决议,业主撤销权的对象是对小区内共同管理事项具体结论性的处理,受侵害的权益应是具体和个体化的,而非模糊抽象和概括性的权利,故张先生要求撤销的上述内容并非法律规定的业主可要求撤销的业委会的决定。就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条件、产生步骤及投票选举办法,确有部分内容限制了个别业主的选举权,但上述内容客观上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内大多数业主的公共利益,故原告要求撤销,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述,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文/胡喜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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