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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离婚时约定“净身出户”,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免责?

2020-12-23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李福宝)电视剧《三十而已》中许幻山与顾佳离婚,许幻山“净身出户”话题一度引发网友热议。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选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但“净身出户”是否有法律依据?夫妻双方约定“净身出户”是否也意味着对夫妻共同债务免责?下面请跟随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18日,李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A银行贷款50000元,其妻张某向A银行出具签名《共同还款承诺书》约定:“同意为李某依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义务与责任以借款合同中有关约定为准。”贷款后不久,张某与李某二人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净身出户。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按约还款,张某也未承担清偿责任,故A银行将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款项。张某答辩称“其与李某已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债务由李某承担,自己属于净身出户,该笔借款自己也没有使用过,A银行应当向李某个人催要”,拒绝履行借款偿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在李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作为吴某的妻子,向A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对于50000元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张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被告张某的辩解意见,虽然其与李某已经协议离婚,并约定债务由李某负担,但对于离婚协议的约定仅能约束双方,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张某就上述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再向李某行使追偿权。
  
  法院提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离婚协议的“净身出户”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对夫妻共同债务免责。但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净身出户”,“净身出户”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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