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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2021-01-12 来源:快报网

  双庆公司与明旭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双庆公司向明旭公司供应商品。合同签订后,双庆公司按约向明旭公司供应货物,明旭公司未能按约付款。极元公司是双庆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双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明旭公司支付货款,极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双庆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双庆公司诉称,2018年1月1日,双庆公司与明旭公司签订了《商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双庆公司向明旭公司供应商品,付款方式为账期15天。合同签订后,双庆公司按约向明旭公司供应货物,明旭公司未能按约付款。极元公司是双庆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其出资款200万元始终未到位,应当在其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双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双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明旭公司支付货款30883元、极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明旭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极元公司辩称,第一,合同具有相对性,极元公司不是采购合同签订主体,与极元公司无关;第二,极元公司经股权转让成为双庆公司的法人股东,已经于2017年出资200万元,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应当负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双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与明旭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明旭公司出具欠款说明后未按约及时付清欠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现双庆公司要求明旭公司支付货款30883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双庆公司要求极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极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明旭公司财产。故法院对双庆公司要求极元公司对明旭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依据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文/陈明 徐星星)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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