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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申请执行也有“保质期”

2021-03-04 来源:快报网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什么东西上面都有个日期,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都会过期,我开始怀疑,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不会过期的?”

  文艺浪漫的经典电影台词,给我们提了醒,你知道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有“保质期”的,法律上称之为“申请执行时效”,大家取得胜诉法律文书后可不能掉以轻心,也要积极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千万别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白白让权利“过期”哦!

  案例一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6月14日,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执行期间李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刘某的执行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但刘某称其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沟通还款事宜,一直在积极行使权利。案件审查期间,法官应刘某要求前往移动公司查询刘某与李某的通讯记录,但获悉仅能查询近半年的记录,无法调取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记录。法院审查后认为,刘某虽主张此前多次要求李某偿还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执行时效应从2016年12月31日起算,刘某2019年6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期间,故李某的异议请求成立,终结案件执行程序。

  案例二

  A公司与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B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A公司租金及违约金。2016年9月11日,A公司以B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A公司与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B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前分五期支付欠款,随后该案件中止执行。2019年7月5日,A公司以B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B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A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法院审查后认为,因达成执行和解而中止执行,后又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又因申请执行、执行和解属于时效中断事由,故本案的申请执行时效应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即2018年10月11日起重新计算。因此A公司2019年7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未超过法定时效,应驳回B公司的异议请求,但B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部分义务,恢复执行后予以扣除。

  这两个小案例中,被执行人都以申请执行超期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取得了不同的裁判结果,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充满好奇,我们马上就来划重点。

  申请执行时效有多长,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是指申请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予以保护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为二年,且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因达成执行和解而中止执行,后又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申请执行时效规定。之所以作此要求,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尽早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行踪和线索,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及时稳定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起算日期,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义务履行期间的,应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项义务且相互独立、分期履行的,各项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分别计算,应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应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时要特别注意公告送达的文书、赋予上诉权的文书,应当在公告期、上诉期满后才生效。

  什么是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指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当事人不能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停止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继续计算,这就相当于给时效按下了暂停键。法定的时效中止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类: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时效中止仅起到暂停计算时效的作用,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申请执行时效届满。

  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是指因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灭,待中断原因消除、终结时,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这就相当于给时效按下了重启键。权利人通知义务人还款或向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破产、提起代位权诉讼、另案主张抵消,义务人承诺履行、制定清偿计划或转账付款,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等,都能起到时效中断的作用。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因、后果均不一样,但二者可能交叉出现,且没有次数限制,如果一起案件有多个中止、中断事由,都可能产生相应的效果,此时应逐一审查判断。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怎么办?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会因申请执行时效届满而消灭,但可能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强制执行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立案时,法院不主动审查申请执行时效是否届满,即使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仍应立案受理。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申请超过法定时效,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裁判部门审查,申请执行人要准备好证明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执行程序可能被终结。

  法官提示

  积极行使权利

  为避免时效届满后陷入被动局面,大家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尽早督促义务人清偿履行,尽可能留存证明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比如向义务人寄送的催款函、往来邮件、电话录音等,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赵佳丽)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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