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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违规使用救护车闯卡,该罚!

2021-03-04 来源:快报网

  2020年春节前夕,为有效遏制新冠疫情扩散蔓延,各地纷纷出台关于全面管控人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的行政通告和命令。可是,竟然有人利用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逃避管控限制,对此应如何处理呢?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11日,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无客运车辆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李某应他人请求,驾驶单位的制式救护车,载着王某及其亲属共五人从A县某卫生院赶往B县王某家中。在经过设立在该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值守卡点时,李某开着制式警灯、鸣着警笛,在未停车登记和接受检查的情况下通过值守卡点,将王某等人送至B县家中。

  在返回该卡点时,工作人员以李某驾驶的车辆首次通过系闯关行为和不能将病人从A县送达B县为由将车拦下。而李某则认为其运送的患者与疫情无关,双方发生争执,卡点工作人员报警。

  民警出警后,要求李某用救护车将患者王某送到B县医院进行检查,待排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后,方可出具相关证明回家入住。李某按照要求将患者王某送往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胆囊炎、胰腺炎、阑尾炎。

  公安分局认为,李某驾驶制式救护车载王某五人从A县到B县,为逃避沿途各地设置的疫情卡点检查,开着警灯、按着警笛欺骗疫情卡点工作人员开通绿色通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李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为由,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地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社会管控措施的通告》。2020年2月8日,发布《关于全面管控人员流动全力阻断疫情传播途径的通告》(第四号),其中第三条规定:上路驾驶的车辆,按照“人车一体”进行管控,即驾乘人员必须持“通行证”或“工作证明”上路,警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物资保障车、公务车和持有防控领导小组核发通行证的车辆不受管控限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作为医务人员,明知当时系疫情特殊时期,政府发布通告管控人员流动,为预防新冠病毒传染而设置疫情防控卡点,仍驾驶单位救护车运送并非病情危重、须转院救治的患者王某及其亲属,因此李某驾驶救护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执行紧急任务。在通过疫情防控值守卡点时,李某开启警灯、鸣警笛的行为有骗取值守卡点工作人员相信其是执行紧急任务以达到逃避疫情检查的主观意图,而客观上也实现了未经疫情防控检查就将患者王某送到家中的目的。

  李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且情节严重,县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李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

  本案中,当地发布的通知中虽有救护车通行不受管控限制的规定,但不受管控应当是指救护车在执行出诊急救、运输危重病人或者相关部门安排的紧急任务的情况下所享有的优先通行权,非执行紧急任务则不应享有优先通行权,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情况下并非凌驾于法律法规和政府命令、决定之上的“特权车辆”,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执行政府决定、命令等要求的管控措施。(文/冯雅琼)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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