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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大姚法院执行干警积极奔走“将执行进行到底”

2020-09-23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王子康)假如欠了钱,还没来得及还清,债主就不幸离世了,这笔欠款是否还应该继续偿还?有人认为人死账清,而有的人认为人死账不烂。先不要急于给出答案,来看看大姚法院是如何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的案件。
  
  2018年晏甲驾驶由其哥哥晏乙向他人借来的轿车,带哥哥晏乙的女儿外出购买冰淇淋。在晏甲驾车起步时与范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范某重型颅脑损伤。经交通警察认定,晏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大姚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晏甲赔偿范某的伤后经济损失合计26余万元。同时由晏乙对晏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晏甲两兄弟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范某于2019年10月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大姚法院依法对晏甲两兄弟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因晏甲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将其拘留十五日。
  
  同年12月,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范某与晏甲两兄弟达成和解协议:由晏甲两兄弟在2022年前分期给付范某合计23万余元。
  
  然而在协议履行期间,范某却不幸因病亡故。得知这一消息后,执行干警久久不能平静,他说:“申请人虽然去世了,他的家人还要继续生活,请法院一定要给他的家人一个圆满的交代,让逝者安息!”
  
  于是,执行干警与范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并告知范某家属可通过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方式,继续执行该案件。
  
  2020年9月,大姚法院依法裁定将范某的妻子杨某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将按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死亡,应当由继承人继承权利,继续执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执行程序便无须继续,应当中止本次执行,待继承完毕后继续恢复执行。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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