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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买方交定金不想买房要求房主返还定金 法院不予支持

2020-10-15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何秋杰)郑某夫妇向廖某购房,支付了4万元定金给廖某后不想买房了,就起诉到文山市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转让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无效,并要求廖某返还定金4万元,被法院驳回。法院查明,廖某准备出售位于文山市东风路的一套商品房,为此廖某的丈夫尹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房信息。郑某是尹某的微信好友,在看到售房信息后与尹某电话协商买房事宜,双方口头协商好购房款为399800元。确定买房后,郑某的妻子解某银行转账支付廖某4万元定金,并口头约定在支付定金后十五日内支付剩余房款。一个月后,郑某通过微信语音向廖某表示不再购买房屋,房屋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庭审中,郑某陈述不再购买房屋的原因是资金不足。
  
  法院认为,廖某与郑某夫妇就购买廖某商品房转让达成的口头协议及支付定金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郑某夫妇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且定金为口头约定,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及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中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是指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中的规定系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并不产生合同当然无效的后果,故郑某夫妇主张双方达成的商品房转让合同及定金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郑某夫妇支付的4万元定金为合同标的额399800元的10%,未超过法律规定,且郑某夫妇作为支付房款的买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时支付房款,并明确告知廖某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法院不支持廖某返还定金4万元。
  
  诉讼请求被驳回后郑某夫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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