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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法检两长出庭会审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12-07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嵩明院以多种形式开展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和参与到检察工作中,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感知法治力量、法律温度。
  
  12月3日,由嵩明院起诉的陈某某、何某某失火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嵩明县检察长杨建林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嵩明县法院院长曹军担任审判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职能部门干部、镇村基层干部90人旁听庭审,部分法官、检察官到庭观摩。
  
  被告陈某某、何某某在今年防火戒严期间进山祭扫祖坟,违反进入山林禁止携带火种和野外用火的禁令,不顾风高物燥、荒草干枯的高危火险,在坟墓前燃烧草纸没有完全熄灭,引燃周围枯草发生山火,虽然现场扑救但是火势迅速蔓延失控,造成了38余公顷山林过火,烧毁了林草自然资源、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
  
  嵩明院在办理过程中,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损害了生态环境公益需要追究修复责任,于是与林草部门密切合作,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烧毁的山林作出造林作业设计,提出了因地制宜、适地适林,自然恢复与人工造林相结合的修复方案。另外,还促使被告交纳了2.2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嵩明院发出公告没有适格的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本案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对失火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嵩明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到法庭采纳,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公益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嵩明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判令被告在三年内补植复绿,且保证成活,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造林投资费用。
  
  这一案件是嵩明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意识的具体行动,嵩明县人民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当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望者和看护人。
  
  此次庭审观摩是“宪法宣传周”活动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嵩明院开展“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检察开放日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邀请各界代表观摩庭审,提高社会各届对公益诉讼工作的了解和支持,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的法治思想,增强广大群众的宪法意识。
  
  来源:云南嵩明检察院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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