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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给他人?法院:合同无效!

2020-12-24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李福宝) 从他人处借款或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一旦出现纠纷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石屏法院在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给出了明确答案,一起来看一下。
  
  【案件回顾】2017年12月,何某、李某分别向A银行各借款50000元,且互为担保人。2018年12月,因李某向A银行借款期限届满无力还款,故李某与何某商议,由何某借款先帮李某偿还银行借款,待李某银行借款清偿完毕后再由其本人向银行借款归还何某,借款利息按月3%计算。为帮李某归还到期借款,何某分别向银行借款25000元、蔡某借款25000元,共计50000元。同时,李某出具签名《借条》《收条》各一份交何某收执,《借条》约定:“今有李某因家庭经营向何某借到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用于还A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按照月利息叁分计算,每月支付一次,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收条》约定:“今李某收到何某人民币50000.00元整。”事后,因李某信用卡逾期,未能从银行借出贷款,也未按照《借条》约定归还何某欠银行的借款。故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审理】该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何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向银行、他人借款后高利转借给李某,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信贷秩序。故认定何某出借李某50000元的行为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李某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何某、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何某在借贷关系中处于被动,李某就借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赔付何某相应的利息损失,故结合《借条》的约定内容、何某提起诉讼的时间等,酌情确定50000元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法律释明】
  
  (一)法条引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法律理解
  
  如何理解“高利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规定,“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中的“高利”可以理解为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至于高出多少,并没有要求,只要高出贷款利率,具有牟利性质。而“转贷”是指出借人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将信贷资金转借给他人,谋取利益。就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应注意:
  
  一是金融机构应为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并负责监管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等;
  
  二是信贷资金包括信用贷款、也包括担保贷款、票据贴现,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如果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尚欠金融机构贷款未归还的,即存在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的风险;
  
  三是高利转贷的“利差”体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出借人在银行的贷款利率,出借人通过此种行为达到牟利的目的;
  
  四是在该类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借款人首先应对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事实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然后再由法院在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否则法院难以认定出借人套取了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
  
  【法官提示】套取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从法律规定及民事审判工作角度而言,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在此奉劝广大社会人士,在选择成为“债主”前,一定要审核自己的资金来源,并清楚自己是否有银行贷款未还清或未按照银行贷款约定使用资金的情况,避免逾越法律红线,得不偿失!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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