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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互未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情况报告

2022-05-26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近10亿,中国未成年人网民达1.8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4.9%。广大未成年人身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被称为新一代“数字原住民”,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成长空间、“第六感官”。新时代,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设置“网络保护”专章,聚焦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管理、网络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防治等主题,全面加强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责任,深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北京互联网法院承担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职责,始终高度重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使命担当,勇于改革创新,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北京高院各项要求,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推出“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品牌,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司法保护工作。
      1、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情况与主要特征

  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76件。从纠纷类型来看,包括网络服务合同纠纷60件,占比79.0%;网络侵权纠纷8件,占比10.5%,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8件,占比10.5%,纠纷类型集中度较高。从主体看,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67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9件。从年龄分布看,当事人为8岁以下的案件有3件,占比4.0%,年龄最小的受侵害者仅为5岁;8至16岁的有66件,占比86.8%;16岁以上的为7件,占比9.2%。从结案方式看,已审结的63件案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47件,占比74.6%,以判决方式结案14件,占比22.2%,裁定移送管辖案件2件。从案件审理情况看,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较高

  从案件的具体纠纷内容看,主要集中于充值打赏、网络购物、人格权侵权等类纠纷。其中,游戏充值案件20件,直播打赏案件22件,其他充值类案件15件,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达到75%。在充值打赏类案件中,原告多主张未成年人充值行为不发生效力并要求返还充值款。在网络购物案件中,未成年人原告多主张销售方存在违约、欺诈等情形而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在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多为未成年人在社交媒体中的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他人侵权,也有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被侵害引发的纠纷。

  (二)案件标的额差异较大,充值打赏类案件涉案金额最高

  经统计,我院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金额从1000余元至60余万元不等,金额最高的案件为某游戏充值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1万元。总体看,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84647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69712元,网络购物类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34758元。人格权案件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性赔偿请求。

  (三)未成年人作被告的纠纷多因网络失范言论引发

  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多为涉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等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主要发生在社交平台,起因多为校园纠纷、日常琐事纠纷、听信网络谣言等。

  (四)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网络生活丰富,网络娱乐需求旺盛

  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来看,纠纷主要集中于消费娱乐、社交等领域,网络新型娱乐方式对未成年人影响明显。涉案平台包括短视频直播平台、游戏平台、网购平台、社交平台,案件数分别为26件、10件、15件、8件,占涉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77.6%。

  (五)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息诉解纷成效明显

  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多数当事人表现出较强的调解意愿。同时,我院亦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优先调解机制,强化全过程调解。我院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或自行和解的比例达到74.6%。

  二、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发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仍有待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障仍需加强,主要问题表现为:

  (一)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受监管不足,网络沉迷问题较为突出

  案件反映出,在网络娱乐消费领域,特别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在我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从简单接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开始,进而通过充值、打赏获得了更好的娱乐体验,后发展为大额充值打赏,个别未成年人甚至为其游戏账号购买了代练级服务。此外,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以网课学习、正常娱乐为由欺骗家长获得电子设备,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在家长休息时间偷用家长的设备进行娱乐消费。为了规避平台的防沉迷措施和消费限制,未成年人往往使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账号注册登录,有的为防止事后被发现,还会在消费后删除验证短信、提示信息。有的还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成年人账号,购买代充值服务。未成年人绕过监管及认证措施,导致其使用网络娱乐消费时间远超过国家规定未成年人合理用网时间,引发网络沉迷。

  (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较弱,易受不良信息侵害

  网络信息庞杂多样、良莠不齐,未成年人缺乏生活经验,对危害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辨别能力有限。案件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身心健康。如在我院审理的“软色情漫画充值案”中,未成年人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持续充值付费浏览含有“软色情”内容的漫画,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影响了身心健康发展。此外,网络诈骗等违法信息也严重侵害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我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网络游戏平台、网络视频平台中发布如赠送游戏皮肤等消息,诱导未成年人登陆社交软件,进一步编造账号冻结、涉嫌违法犯罪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造成财产损失。

  (三)未成年人既是人格权侵权的受害者,也是加害者

  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侵权的现象日益引发关注。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既有上述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也有侵权行为的加害者。案件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线下矛盾引发网络侵权。如部分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校内矛盾在网络上相互攻击,有的在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等曝光他人肖像或对他人实施语言暴力、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父母因子女与同学之间的矛盾在班级群中以过激言论批评其他同学;部分案件中,成年人之间因感情纠纷在网络上攻击他人,同时公布包括他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信息等引发纠纷。二是公共事件引发网络侵权。如我院审理的“女童绑树视频”人格权纠纷中,被告以实施舆论监督为由,未经同意拍摄了女童被绑树的视频,其中女童面部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裤,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大范围的传播扩散引发侵权。三是“饭圈”文化不良影响引发网络侵权。受“饭圈文化”的影响,部分未成年人热衷于打榜控评、反黑互掐等非理性追星行为,网络言论失范问题较为突出。如在某明星名誉权受侵害案中,未成年人被告使用明显过激的言论恣意辱骂原告,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超越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在涉未成年人人格权侵权案件中,反映出未成年人、成年人均存在网络素养不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足的问题。

  (四)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易进行冲动消费

  案件中反映,大额消费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主要原因,案件平均消费额远远超过未成年人的日常可支配金额。在充值打赏类案件中,由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内容的实时互动刺激,未成年人出于吸引注意、娱乐、竞争攀比等心理,或短期内消费金额畸高,或由于网络沉迷引发长时间持续性消费。在网络购物类案件中,反映出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易冲动消费购买不符合其年龄或生活学习需求的物品。如在李某诉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案中,初中生李某在不具备摩托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以其母亲的名义通过先买后付和分期付款的方式,超前消费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余元的越野摩托车;在马某诉某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炒鞋热潮,倒卖网络热门球鞋。

  三、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受侵害及行为失范的原因分析

  结合我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受侵害、行为失范,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成因:

  (一)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网络素养有待提升

  从未成年人对网络的认识来看,互联网的开放、互动、平等,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个性表达的空间。但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导致部分未成年人缺乏网络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在互联网上肆意发表言论,实施侵权行为。加之互联网信息质量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处在个人价值观形成、自我意识塑造和道德养成关键时期,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危害和影响。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用途来看,进行娱乐消费的占比较大,使用互联网提升科学素养、改善学习能力、拓宽视野思维的比重仍需提升。

  (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

  案件中反映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遭受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一是自身用网能力不足。部分家长自身使用手机也多用于娱乐消费,对于科学用网、网络安全等知识掌握不够,难以指导未成年子女科学用网。二是疏于监督指导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在我院审理的充值打赏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均使用父母的账号登陆消费,而父母未安装网络保护软件,未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疏于保管个人的电子设备和支付密码,且对未成年人的上网活动了解不足,时间安排不当。三是未能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缺乏合理安排,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代替亲子陪伴,引发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大额消费等问题。

  (三)相关市场主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完善,内容生态仍需优化​

  我院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等多类型平台,案件反映出部分相关市场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技术措施、身份验证、信息内容建设、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技术措施方面,部分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未能充分落实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在身份验证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核验方式较为单一,缺乏收集个人信息之外的动态核验等方式,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可能获知用户为未成年人后,仍对其充值行为予以放任。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游戏账号购买、代充值等服务,事实上便利了未成年人绕过网络游戏的防沉迷措施,电子商务平台对此监管不力。在内容管理方面,部分网络服务者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进行显著提示,部分平台性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服务监管不足,对平台内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平台内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置措施不够及时到位。同时,网络服务者为未成年人打造的“专属内容池”还存在内容不够丰富、对未成年人吸引力不足的问题。在投诉处理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尚未设置未成年人投诉处理的专门渠道,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投诉处理流程不够便捷。
     
      (四)学校在培养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方面仍需加强

  在我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人格权案件中,部分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纠纷,未成年人或家长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在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处理校园矛盾上存在不足。此外,疫情期间,学校普遍开展线上教学,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谎称学校通过网络缴纳学费但实际进行充值打款,反映出学校在普遍开展线上教学及相关活动的同时,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用网、加强与家长沟通方面仍有不足。

  (五)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相关部门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种类,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做好网络信息内容分类方面仍有待提升,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存在部门规章不完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等问题。

  (六)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仍需加强

  案件反映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仍需加强。如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意识,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各类社会主体对及时发现和处置危害或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重视程度不够;网络空间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质内容供给仍不足。

  四、强化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相关举措

  北京互联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坚持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经过充分酝酿和深入调研,于2021年5月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集中审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一)强化制度机制保障,打造“首互未来”未保品牌

  结合案件特点,我院制定出台《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从组织机制保障、队伍建设、专业化审判、社会联动、调研宣传等八个方面提出发展规划,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水平。创建“首互未来”品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首善标准、突出首都特色,运用互联网思维、多方互助支持,“以法治之光守护成长之路”。建立“一站三平台”,即一个“首互未来”工作站,下设宣传教育平台、理论研究平台、协同发展平台,立体化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二)关注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探索审判机制创新

  坚持涉未案件优先原则。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从立案到审理全流程坚持高效高质量,涉未成年人案件优先送达、优先排庭、强化调解、高效审理。依托互联网法院信息技术,采取与未成年人心智水平相适应的审判方式,打造了“首互未来”未成年人虚拟谈话室,采用绿色、白色色调为背景,展示“首互未来”标识,用柔和的场景布置,缓解当事人接受法庭询问时可能产生的紧张、焦虑情绪,现广泛用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前谈话、调解、判后家庭教育指导等。

  (三)以裁判树规则,推进全社会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水平

  我院注重发挥典型案件指引作用,通过案件审理促进全社会各主体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和水平。审理“女童绑树视频案”,明确舆论监督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并向涉案社交媒体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其加强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该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裁判文书获得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二等奖。审理“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案”,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某短视频平台在实名认证、未成年人身份识别、风险防控、主播监管等方面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该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推进该平台完善注册、充值、打赏环节的身份认证机制,优化风险监测防御机制,加强平台主播的监管、培训、惩戒,构建未成年人内容建设体系。审理“未成年人大额游戏充值案”,认定未成年人进行超出其认知范围的大额游戏充值未经监护人追认不发生效力,督促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主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识别,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审理“软色情漫画充值案”,认定作为容易吸引未成年人的漫画作品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作显著合理提示的,因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审理“未成年人辱骂明星案”,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饭圈”不良影响,规范网络言论。审理“家长群中辱骂儿童案”,为互联网时代校园纠纷的线上化划定行为边界。审理“未成年人领游戏皮肤受骗案”,提醒广大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提升未成年人辨别虚假信息、抵制不法侵害的能力,平台应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加强对未成年人用户的提示和保护。审理“未成年人大额直播打赏案”,发布有关网络素养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提醒广大家长提升自身网络素养,监督和引导未成年人科学健康用网。

  (四)强化教育宣传,积极提升新时代“数字原住民”法治素养

  关注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及法治教育。出台《北京互联网法院法治副校长工作办法》,选拔一批善于开展未成年人工作的法治副校长人选,建立人才库。充分发挥北京市首批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的作用,依托我院在线诉讼体验区开展各类公开日活动,邀请百余人次中小学生走进互联网法院,感受互联网司法前沿,接受网络法治教育。创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创建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平台“首互未来”,开辟“健康上网、网络法治、家庭教育”三个板块,集合来自司法机关、高校等研究机构、有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不同领域提供的专业课程及主要互联网平台的“青少年模式”使用指南,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可能存在的履行监督管理未成年子女职责不力、网络素养不足的家长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家长参加线上课程学习,并定期跟进反馈,提升网络素养和家庭教育水平。开展丰富多样的法治宣传。结合审理大量涉明星名誉权案件的实践经验,发布《“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聚焦“饭圈文化”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倡议社会各界关注青少年网络素养培育和提升。该报告持续受到各主流媒体报道,相关话题阅读量突破1500万。综合运用“两微十三端”新媒体平台,推出“首互未来”微课堂,围绕未成年人手机使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欺凌、个人信息保护等话题制作发布短视频,总点击量超过220万次。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开展“法律保护少年的你”等普法活动,受到广泛关注好评。

      5、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建议

  结合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1)家长提升自身网络素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广大家庭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正确认识网络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机遇和风险,主动学习网络知识,积极提高个人网络素养,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管理好个人电子设备及支付账户,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加强亲子陪伴,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
      (2)相关市场主体严格落实法律要求,优化未成年人保护技术功能和工作机制

  智能终端设备的制造者、销售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应积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优化身份核验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对于危害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和网络欺凌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更行之有效的措施。各市场相关主体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3)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强化与家长的沟通

  学校在开展线上教学活动的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用网的指导,规范未成年学生的线上行为,培育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特别是在疫情期间,通过网络线上参与学校课程时,要充分提示由此可能引发的用网风险,防止未成年人不当使用网络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妥善处理校园纠纷。
      (4)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履责,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强大合力

  应针对网络素养制定相关教学指标,指导、支持学校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明确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建立相关产品的评估制度;尽快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强化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政执法;探索相关工作机制,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主体予以表彰或政策倾斜。
      (5)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数字原住民”一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及挑战,全社会都应进一步弘扬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件

  案例一:

  刘某诉赵某侵害人格权案

  ——舆论监督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

  基本案情

  某日,小女孩刘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街边树上进行教育。路人赵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网络大V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对刘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视频中,刘某的面部特征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裤。刘某的监护人以拍摄者赵某侵犯刘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发布的视频包含有刘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从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目的、手段来看,赵某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刘某造成了次生伤害。赵某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此外,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赵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刘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经通过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虽然刘某被其父母当街管教,但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刘某造成的影响有限。赵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一旦扩大传播,不仅可能会让刘某的同学等相关人士知晓,也可能会带来社会热议的后果,将对刘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上的损害。法院最终认定赵某侵害了刘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判决赵某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由父母绑女童视频网络传播引发,被告方抗辩称其传播的目的是想借助舆论监督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本案的审理涉及到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两者的利益平衡。未成年人代表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且身心尚未成熟,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要注意手段合理、方式得当,确保在最大程度的范围内,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结后,法院向涉案社交媒体平台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该平台积极回函并改进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机制。本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案例二:

  王某诉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阅读服务因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基本案情

  初中生王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被告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100余篇,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半,共充值支付款项1400余元。王某父母发现后与被告客服进行沟通,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并要求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原告的监护人认为,王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等不相适应,且被告提供的漫画包含裸露、性挑逗等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也未设置未成年人身份认证及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具有明显过错,故该网络服务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的充值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消费金额并不超出其认知水平,但涉案漫画部分内容因包括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而受到行政处罚,其他内容包括大量刺激性、挑逗性文字,裸露的画面等,不仅不适宜原告阅读,也不适宜与原告处于同一年龄阶段的其他未成年人群体阅读,被告对此缺乏显著有效的提示。涉案漫画内容还可能对青少年群体身心健康和价值观的养成产生错误引导,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因此,涉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充值钱款,对于账户中的剩余虚拟货币由被告收回处理。

  典型意义

  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不同,本案原告尚未满14周岁,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不成熟,正处于“拔节孕穗”期,成熟的价值观及是非辨别能力尚未形成,在网络环境中易受不良有害信息侵蚀,应给予特殊保护。强化未成年的网络保护,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并非一家之力即可实现,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起责任。被告作为提供网络文化产品的平台,应当在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未成年用户的识别机制,针对未成年用户优化产品设计,对产品中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内容生态治理、培育向上向善文化。

  案例三:

  李某诉孙某、张某侵害名誉权案

  ——家长在处理子女校园纠纷时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李某与孙某一是幼儿园同学,某日李某在学校与其他同学进行打闹时无意间挤伤了孙某一。后孙某一父母孙某和张某在该幼儿园建立的家长微信群内对李某进行辱骂,称其“垃圾”“扰乱课堂秩序”“耍赖”等。李某的监护人认为,孙某一父母的言论在家长和同学之间流传,引发了大家的恶意评价,对李某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甚至被迫转学,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因此要求孙某和张某在家长群中向李某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互联网的言论传播快、影响大,网络用户发表针对未成年人的评论时更应格外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及心理健康,不应做出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结合二被告发布言论的上下文语境、内容等,能够让涉案微信群内的言论受众即其他家长意识到其言论指向原告。二被告在涉诉言论中使用“垃圾”“打花了”“侮辱”“耍赖”等用语对一名儿童进行人身攻击,明显超出正常批评限度,显然会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产生较大损害,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法院判决被告在家长群中向原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对针对互联网时代校园纠纷的线上化明确了行为边界。儿童的身心尚未成熟,需要国家、家庭、学校、社会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幼儿园是学龄前儿童除家庭之外最重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对于幼儿园同学之间产生的纠纷,家长应在充分理解儿童成长规律和身心特点的基础之上,理性对待、谨慎处理,不能生硬地套用成年人的标准判断、评价其行为动机和逻辑。面对未成年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家长应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沟通方式,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次生伤害。
      案例四:

  李某诉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未成年人网购大额商品未经追认购买行为不生效

  基本案情

  初中生李某未经父母同意,在某电子商务平台的店铺中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余元的越野摩托车,并以其母亲的名义通过先买后付和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该订单。摩托车到货后的第二天,李某在摩托车未上牌照的情况下上路被交警扣车,李某父母方得知该情况。李某的监护人认为,李某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认知范围,购买行为未经监护人追认,应不发生法律效力,要求电子商务平台返还购车款。被告认为,原告在购买过程中并未将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发给涉案店铺客服,要求开具发票时,被告才通过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件得知其真实年龄。原告母亲对自身账号保管不严,应对此承担监管失责的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不属于一般性消费品或普通生活用品,且对于驾驶年龄有限制要求,就商品性质和价格而言,原告的购买行为明显不符合通常认知可以接受的未成年人处分财产的范畴,与原告的年龄不相适应。在原告监护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李某的购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原告李某的购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告未经父母同意即使用其母亲的账户进行支付,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合理监管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此同时,被告作为卖方在销售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项,原告向被告返还所购商品,但由此产生的运费及诉讼费用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典型意义

  在信息网络买卖法律关系中,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相较传统的线下交易难度更大。商家在交易时虽然无法一一查验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核实消费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消费者提供身份证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对方系未成年人时,应及时催告监护人追认。此外,父母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性、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保管好消费账户和支付账户,以免发生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的消费情况。

  案例五:

  某明星诉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人在网络中谩骂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演艺明星,被告王某为高中生。王某发布数篇微博信息,使用大量低俗、粗鄙的言论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原告认为,虽其为明星,需容忍大众适当的评论甚至批评,但王某的恶意言论已经超出了原告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王某主张,其发布相关信息系因听信网络中关于原告的“黑料”。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网络中自由表达言论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客观、理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逾越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一旦言论涉及破坏他人名誉,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将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网络中的发言用语粗鄙不堪,缺乏客观、理性的立场,只为个人情感的恣意宣泄,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贬低、侮辱,逾越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被告发布的博文主观恶意明显,且会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给予了未成年人充分自我表达的平台,但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判断能力不足,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该案反映出,清朗的网络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要及时遏制“饭圈”乱象,防止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或不良影响,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塑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建立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家长、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未成年人也要树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法治意识,在表达个人观点的同时,注意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网络生态。

  案例六:

  王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网络平台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李某玩手机游戏时,在网络游戏平台上认识了某网友,该网友以免费赠送游戏“皮肤”引诱李某加QQ好友,又要求李某用成人微信扫二维码领取皮肤。李某以其母王某的微信扫码后,该网友以王某微信违法、需要解除风险否则上门抓人为借口,欺骗恐吓李某又添加某“警察”的QQ。犯罪嫌疑人假冒警察,通过会议视频,欺骗诱导李某用母亲的微信扫二维码,完成多笔付款,包括在本案被告电商平台某店铺中下单购买的一笔4000余元的电子礼品卡。后李某父母报警,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李某的母亲王某认为被告平台对用户及店铺的管理不当造成其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造成,被告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履行了法定的对用户和商铺的注册审核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导致王某财产损失的原因是其子李某被他人欺骗诱导,使用原告的账户为他人在被告经营的平台内某店铺购买可即时收货并用于充值消费的电子礼品卡进行扫码支付。从刑事案件立案情况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及平台内店铺直接实施了侵害原告财产的行为。从被告履行对用户及平台内经营者义务的情况看,下单的用户完成了法定的注册程序,被告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之子下单支付的是即时送达的电子礼品卡,原告通知被告时,被告客观上已经无法及时阻断交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子因遭受网络诈骗造成的财产损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已经对下单账号采取了相关措施,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账号的情况开展调查。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遇网络诈骗的案件引发关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在网络游戏平台中利用未成年人获取游戏装备的心理,实施网络诈骗的案例。本案提醒广大家长,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对网络不良信息、不法分子、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用户较多的游戏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等,应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审核力度,对用户加强关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提示,不断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案例七:

  刘某诉某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案

  ——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直播平台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是一名小学生,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被告运营的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仅8天的时间内,刘某通过微信给该账号充值4万余元,并将这些充值金额在该直播平台上通过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的形式进行消费。原告的监护人认为,原告作为小学生,充值的金额和消费的行为已经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应为无效,故要求法院确认原告在被告处的充值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充值款。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所进行的高额充值打赏行为与他的身份、年龄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的充值款项。案件审结后,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被告平台在实名认证、未成年人身份识别、风险防控、主播监管等方面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该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推进该平台完善注册、充值、打赏环节的身份认证机制,优化风险监测防御机制,加强平台主播的监管、培训、惩戒,构建未成年人内容建设体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尚不成熟,尚未形成理性消费的意识,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额充值打赏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未成年人涉网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职能延伸作用的发挥。一方面,积极促进调解,及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被告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平台方发出司法建议,有利于敦促相关平台履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空间。

  案例八:

  张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搭建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平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是一名小学生,在放假期间,张某父母在未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未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未采取有效消费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将张某母亲个人手机交予张某使用,使得张某以其母名义注册某直播平台账号,在无需输入支付密码的情况下即得以在网络平台对游戏直播进行充值打赏,仅6天打赏1万余元。张某的监护人认为该大额充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充值的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本人线上出庭说明情况,证明充值确由其本人实施,后张某的父母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张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个人手机交予未成年子女使用,但不关注使用时间及内容,且对个人支付账户保管不当,反映出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关注不足,自身网络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致使张某一定程度沉迷网络。法院遂向张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教育引导子女健康上网,加强亲子陪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并在法院线上家庭教育平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掌握主要直播平台的“青少年模式”使用指南、提升家长网络素养及孩子自我管理能力方面的相关课程。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平台大额充值打赏纠纷不断引发关注。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中,许多未成年人的家长存在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个人电子设备或支付密码保管不当,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件,法院发现上述问题后及时向张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尽快提升自身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为进一步提升网络保护家庭教育水平,法院还结合涉网案件特点,与相关研究机构共同创设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包括健康上网、网络法治、家庭教育三个板块,集合来自司法机关、高校等研究机构、有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不同领域提供的专业课程及主要互联网平台的“青少年模式”使用指南,切实为家庭安全用网提供智力支持,本案即是依托该平台,帮助监护人提升网络素养的实例。此外,法院还建立起家庭教育指导反馈机制,通过与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义务人进行谈话、发放问卷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学习情况,督促他们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为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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