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王荣坤)案情简介
2012年,赵某、张某向宣威市某商业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10万元,李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某、张某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后,无力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宣威市某商业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张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李某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法院判决:一、由赵某、张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21623.89元;二、李某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执行过程
经调查,借款人赵某、张某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人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存款,法院遂对李某的银行卡进行冻结。李某为了及时解冻自己的银行卡及避免后续可能成为“老赖”的风险,只能自己凑钱替赵某、张某将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以案释法
本案中李某为赵某、张某担保借款,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李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李某在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后,可向借款人赵某、张某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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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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