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薛燕 )今年6月,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景谷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案例回顾:
四川籍的余某夫妻常年在景谷县城经商,因家庭琐事,妻子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在一次争执过程中,余某的暴力行为致妻子左侧第5、6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妻子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经过法庭调解,在余某诚心悔过和保证下取得了妻子的谅解,综合全案情节,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勐班乡的陶某,近年来经常对妻子实施家暴行为。在一次酒后与妻子争吵过程中,用脚踢妻子的下巴,致妻子下颌骨多发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陶某带妻子去救医,表示真心悔改,取得了妻子的谅解,最终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两起案件,在量刑方面,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虽然均被判处了缓刑,但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若被告人再对妻子使用暴力,社区矫正机关可以向法庭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隐私,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近年来,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多起因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法及时的作出相应处置,为有效遏制家暴不良之风,提高家庭成员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近年来家暴案件多发态势与群众呼声,去年11月底,国务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草案。
同时,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对不执行保护令的,法院可以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