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周劲)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疫情期间招摇撞骗案。
被告人权某曾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6月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3月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权某不思悔改,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4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冒充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登记外出务工返宣人员的过程中,以办理大学生补助卡、医疗补助卡、收取卫生费等名义,连续骗取被害人吕某等10余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5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权某处扣押的部分犯罪所得人民币27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权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疫情防控期间仍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被告人权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招摇撞骗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
宣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权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继续追缴其余招摇撞骗犯罪所得人民币2050元。
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