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俞呈晛)近日,王某某向师宗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与孟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在争执中,孟某某夺过他拄的拐杖,将其头部打伤。王某某诉请法院要求孟某某赔偿损失9000余元。
这起看似平常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因孟某某提请法庭调取的一份证据而出现“剧情”反转。
王某某和孟某某是同村人,都住在师宗县雄壁镇某村。2020年2月12日,王某某的儿子王某云到孟某某家要欠债200元。孟某某说他并不欠王某某钱,王某云打电话给父亲确认,因电话开着免提,王某某与孟某某在电话中吵了起来。随后,王某某来到孟某某家,双方争执“升级”,王某某“被打伤”报警。雄壁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对双方进行了询问。王某某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
王某某出院后,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因此王某某向师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孟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9000余元。
法官收到案件后,依照法律程序向孟某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孟某某向法庭申请调取雄壁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
庭审上,法官宣读了调取的询问笔录。
王某某(原告):“孟某某抢走了我的拐杖,在我头上打了一下,并叉着我的脖子。”
孟某某(被告):“他举着拐杖骂我,我就拿走了他的拐杖,看他要倒,我就伸手去扶,扶到了脖子。我把他扶正,他就报了警。”
证人许某某:“我在搬大砖的时候,听到王某某在那大骂,我就出来,看见王某某要拿拐杖打孟某某,王某某把拐杖抬起来,孟某某伸手去挡住拐杖,拐杖没有打下来。孟某某又伸只手挡王某某的胸部(接近脖子的位置)”。
随后,法官询问了王某某被打细节。
王某某(原告):“孟某某打了我头部右边,当时我头昏了一下,被告手掐着我脖子,捏了一下我头。”
孟某某(被告):“当时中间有一条通道,原告背靠着大砖,原告伸拐杖打我,我忙着左手去拉拐杖,是为了扶正原告的身体。”
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存有较大争议。虽然原告坚称事情真实发生的,但他前后陈述不一致,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明。而被告前后陈述基本一致,且与询问笔录中证人的陈述基本一致,证明他并没有导致王某某头部受伤。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当庭陈述、调取的询问笔录等,结合原告的医院诊断情况,查明事实,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均未提出上诉。
该案中,孟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关键在于王某某事后一系列检查及治疗与孟某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某在笔录中的陈述和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孟某某在笔录中的陈述和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显示的陈述基本一致,故孟某某陈述的可信度高于王某某,孟某某虽然用手接触过原告的胸部至颈部,但并非是出手打原告,也未接触过原告头部,二人也未发生厮打、倒地等情况。综上,王某某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伤系孟某某的行为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