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王刘鑫)中华文化上下五千年历史,自古以来都是“孝”当先,“弃官寻母,卧冰求鲤,孝感动天”等等二十四孝中都讲述了中华的传统美德,“孝”可谓是深入人心。
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孝”字在人们的道德意识里变得越来越模糊,赡养纠纷的官司越来越多,还有的老人受到子女的遗弃不知道怎么办的,不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这些老人该怎么办!这确实值得深思。
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讲一讲,罗平法院九龙中心法庭公开审理的一起赡养案件。
案情回顾
熊老与董老皆为七旬老人,在九龙这个山清水秀的地方养育了 “熊大、熊二、熊三”三个女儿,三女儿中熊三是招女婿上门的,农村习俗就是由熊三跟其丈夫刘二赡养老人,但是刘二由于一次交通事故瘫痪在床,起先老人还能种田下地照顾熊三家的小孙女,可近来身体情况日渐衰退,种不了田,下不了地,想要熊三和刘二来赡养自己,但是由于刘二瘫痪,无法对老人进行赡养义务,于是二老把三个女儿和三个女婿起诉到了法庭。
审理本案过程中起先熊大、熊二皆认为理应由熊三跟刘二赡养老人,自己没有赡养的义务,刘二是上门女婿,被当做二老的儿子,熊三跟刘二才应履行赡养义务,也享有二老死后的遗产。
但庭审中,法官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向二老及女儿女婿释明法律,讲清道理,双方同意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矛盾争执的焦点,以亲情感化为切入点,以庭审教育为重点,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使二老女儿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也让二老理解自己的女儿女婿,解开双方心结,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进一步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并紧密结合自身经历以及类似的案例,为女儿女婿讲述家庭团结和睦的重要性。通过进一步开导感化,促使熊家一家重拾亲情,回归和睦。
由此可见,养育之恩大于天,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动物皆懂得孝道,人又怎么会不懂孝,只是被淡化的责任意识暂时蒙蔽了内心罢了,若我们每个人都能强化责任意识并切实履行,就没有那么多赡养纠纷了。
法官说法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扶助的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未婚已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