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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朋友借钱后进了戒毒所,他讨债无门?别急!西山法院有妙招

2020-11-11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多年来亲密无间的好朋友,借了9万元,因为信任就没有写书面借条,万万没想到的是,两年后好友竟进了戒毒所,债权人该如何追回这笔没有借条的“糊涂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增强,近年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近日,西山法院受理了一起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是昆明市官渡区的尹某,与被告蒋某本系多年好友,被告在2018年8月21日、2019年4月5日,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万元。基于信任,当时并未书写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在戒毒所戒毒,遂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双方将债权债务确定下来。
  
  西法小贴士
  
  债权与债务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通俗来说债权人是指债主,债务人是指欠债的人。
  
  西山法院金碧法庭李培伟法官审阅卷宗后,了解到蒋某正在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不能参加庭审,决定把法庭“搬”到戒毒所。在与昆明市第一戒毒所管理科联系协调后,李法官驱车带着原告一起赶到戒毒所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原告同意给予被告时间,待被告2022年5月从戒毒所出来后,再予以偿还。原告还跟被告说,希望他以乐观积极的心态,诚心改过。
  
 
  亲兄弟尚且明算账,在现实生活中亲密好友因为金钱反目的例子不胜枚举,在朋友需要帮助的时候,仗义伸出援手固然是善良之举,但是请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合法权益,谈好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等细节,立好字据,确定债权债务关系,避免日后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幸福感提升,是每一个法院人不懈追求的目标和美好愿景。西山法院干警一直秉承着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原则,想当事人之所想,千方百计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承诺。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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