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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障:聊聊社会保险中那些法律事儿

2021-04-27 来源:快报网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都可能面临风险甚至是意外,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等待遇显得格外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既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筑起一道“法治保护屏障”,又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定一片“合法合理领域”,同时,还对社保部门依法行政及依法履责等提出了法治化的标准。

  案例一 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这样维权!

  【案情回顾】

  刘某为某石化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6000余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向区社保部门进行投诉,请求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进行稽核。

  社保部门经过调查询问,石化公司认可没有按时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也确实是刘某主张的6000余元。社保部门便对石化公司提出稽核整改意见,要求为刘某补交社会保险费,但石化公司收到书面意见后,仍然没有按照整改意见内容及时为刘某缴纳6000余元。社保部门即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依法要求石化公司为其所欠社会保险费提供担保,后经催告,石化公司均未缴纳该社会保险费。社保部门遂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执行限期缴纳通知书,即为刘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000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社保部门要求石化公司缴纳欠缴刘某社会保险费用6000余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限期缴纳通知书。

  【法官提示】

  劳动者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应当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进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缴纳,或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仍未缴纳,导致最终无法协商一致的,劳动者除了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法院提出仲裁、诉讼,还可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来反映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劳动者向社保部门投诉、举报时,劳动者还注意提供相关证明,即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相应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涉及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还应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金额,以进一步请求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涉嫌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进行稽核。

  案例二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将承担多种责任!

  【案情回顾】

  某幼儿园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0 629.54元。 社保部门在调查时,该幼儿园认可确实没有足额缴纳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于经营不善,表示无法按时缴纳上述费用。社保部门作出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某幼儿园收到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欠缴社会保险费交至社保部门,否则将依法加收滞纳金。该幼儿园仍未缴纳,后社保部门又要求其依法提供担保、催告后,该幼儿园均未履行法定义务。社保部门遂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某幼儿园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社保部门作出责令要求幼儿园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准予执行。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如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承担多种法律责任。

  首先,针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无其他法定事由,经调查核实后,社保部门将依法作出书面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补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社保部门所限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部门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用人单位则可能收到有权机关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提供担保的通知。用人单位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亦未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则将可能面临支付自欠缴之日起的滞纳金,或者行政罚款。

  同时,经社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纳通知书,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后,若用人单位仍拒绝履行缴纳义务,将可能面临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另外,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法定缴款义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后续将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案例三 职工原始档案丢失,社保部门能拒绝办理退休吗?

  【案情回顾】

  魏某于1960年5月出生,工作多年并于2020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魏某的原始档案在公司撤并中意外丢失。魏某陆续对档案进行了补办,同时,公司也为魏某原始档案丢失一事作出证明材料。2020年5月,公司向社保部门提出为魏某办理退休的申请。社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作出告知书,认定档案材料中参加工作时间、应缴费起始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需要补充材料再次申报,提供原始档案及相关原始手续。魏某不服该告知书,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社保部门履行职责,办理退休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职工办理退休时,原则上应当提交本人原始档案材料,用以确认是否符合退休待遇核准条件。但魏某原始档案丢失并非个人原因造成,在魏某提供参加工作等其他材料时,社保部门未经充分调查核实,仅以原始档案丢失为由要求再次申报,未尽审慎审查职责;但是否准予办理退休尚需社保部门进一步调查、裁量。法院最终作出行政判决书,责令社保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魏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提示】

  劳动者退休待遇核准,关系到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保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慎审查职责,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原始档案材料可能出现意外丢失,办理退休待遇成为难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退休核准工作应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进行核准并作出认定。如果职工原始档案意外丢失,丢失原因并非职工个人原因造成,在办理退休待遇时,社保部门除依法履责外,还需综合考量个案的特殊情形,结合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佐证材料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同时,对于意外丢失原始档案的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对档案进行补办以防影响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既需要劳动者合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又需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同时,社保部门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在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时,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还应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因素,履行合法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文/李静)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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