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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相亲”,你相对了吗?

2021-05-19 来源:快报网

  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社会交往方式,诞生了新的人际虚拟社会。随着熟人社会人际圈的缩小,通过网络媒体进行 “云相亲”、“云恋爱”成为了当下社会的一种主流。同时,网络交友平台的异军突起和逐渐成熟,为当下单身青年群体寻求私密空间、自由恋爱提供了重要途径。但是,虚拟空间的“人”与现实情况不能完全对应、“云相亲”平台核实信息真假的能力有限等缺陷导致相亲一方基于错误的信息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因此,网络浪漫里的“云相亲” “云恋爱”隐藏着诸多的潜在危机和纠纷。今天房山法院的法官来讲讲“云相亲”的那些潜在危机。

  案例一:男子隐瞒信息网上征婚,被骗女子贴聊天记录是否侵权?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赵先生以单身身份在婚恋网站上征婚,与丁女士相识。同年5月,两人确认恋爱关系;8月,丁女士发现赵先生是已婚身份。赵先生告知丁女士,他与妻子性格不合并已分居,正着手通过诉讼方式与妻子离婚。丁女士信以为真,两人关系如旧。2020年年初,丁女士怀孕。同年1月17日,丁女士因宫外孕入院手术。后来赵先生要与丁女士分手,承诺补偿丁女士100万元,并出具欠条。

  两人分手后,丁女士并未给付补偿款。2020年5月,丁女士将赵先生署名的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邮寄给了赵先生的领导。2020年6月11日,丁女士在赵先生公司玻璃上张贴含有“赵先生道德败坏,冒充单身上婚恋网骗财骗色。骗钱借钱不还,无耻无赖”等字样的资料,并将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起张贴在玻璃上。

  赵先生认为丁女士的行为侵犯他的名誉权,要求丁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认为,赵先生已婚却在征婚网上觅友,并与丁女士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男女交往虽然属赵先生的隐私范畴,但他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赵先生该项隐私的保护应有所限制。赵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丁女士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的具体影响,所以赵先生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但隐私权保护范围具有一定限制;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维护作为一般原则,在隐私权保护上也是不能例外的。婚外恋情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受到谴责;但是婚外恋属于个人私密活动,考虑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应不得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布,是否构成侵权还应结合公开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

  同时,相亲征友从报刊征友、电视征友,发展到了互联网征友。部分人在互联网络里往往倾向于美化自己,存在虚假的角色设置,虚拟的形象与现实可能存在出入;作为另一方“云相亲”的参与者在知情后应理性判断并做出正确决定,以免让自己陷入不利局面。网络交往需要提高警惕、保持理性,莫要被他人虚拟的“光环”蒙蔽了眼睛,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案例二:网上婚恋怀孕生子,签订弃养协议有效吗?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段女士与张先生通过网络相亲平台认识,同年5月即发展为恋爱关系,不久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1月,段女士怀孕,张先生要求段女士做流产手术,张先生表示同意。两人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段女士同意做流产手术,张先生一次性补偿段女士50万元,如果段女士流产出现任何问题或隐瞒男方没有做流产手术,张先生不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

  后来段女士未做流产手术,于2018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2019年1月7日,两人签订弃养协议:男方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女方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且不需要男方承担任何责任,女方不再向男方索要任何赔偿和有关孩子的费用。

  段女士认为张先生作为段小某的生父应给付抚养费,要求张先生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10月20日至段丙18周岁为止的抚养费。张先生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弃养协议,张先生不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弃养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约定。张先生作为段丙的生父,应承担段丙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法院结合张先生的收入及段丙的生活需要,判决张先生每月给段丙生活费5000元至段丙18周岁为止。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不能以约定方式免除该义务。

  互联网平台征友从线上走入线下,“云恋爱”成为一种趋势。网上确定恋爱关系的时间较为短暂,双方了解不深入,导致网络恋人在财产、生育等方面容易产生矛盾、纠纷。虽然生育权属于人格权,人人享有,但女性在怀孕后,生育权不受男方控制,女方私自生育不会对男方生育权造成侵害,因此在未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女方未婚生育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而男方不能以不知情或者以协议方式来免除自己的法定抚养义务。

  案例三:网站上找到“如意郎” , 女子人财两失索赔偿

  【案情回顾】

  年近三十的“剩女”蒋某在婚恋网站上征婚,并与“高富帅”男子李某相识,两个月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以为找到如意郎君的蒋某,在两人交往期间为其流产,并借给李某七十余万元。在被李某的另一位“女友”告知李某已婚后,蒋某将李某诉至房山法院,要求李某以书面形式向蒋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2290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

  李某辩称,在两人恋爱期间确实向蒋某借过钱,但借了50万元而不是70万元。后来双方感情破裂,蒋某开始向我索要借款及感情伤害损失。后来我们双方同意70万元连同债务感情纠葛一并处理,并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书是双方债务及感情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而且,我虽然在蒋某流产手术同意书家属栏中签字,并写注明与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不能证明我导致原告怀孕流产。

  经审查,蒋某在起诉前与李某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李某偿还蒋某70万元。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互不追究,感情问题一并解决。蒋某不能再以欠款、感情或者其他问题骚扰李某。

  法院认为,蒋某通过征婚网站发布个人信息,意欲通过该途径建构婚姻组成家庭,但李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以未婚的名义在征婚网站发布信息,随后与蒋某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并导致蒋某怀孕流产等事情发生,由此造成蒋某身体和精神的严重伤害。李某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供公诉良俗,侵害蒋某人格权,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系李某导致蒋某怀孕。蒋某在李某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对自己性权利及生育权利作出处分,蒋某应该承担由此发生的医药费。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未明确因李某的过错给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已一并解决。所以对李某主张双方就债务、感情问题一并解决的主张未予采纳。

  法院判决李某需书面向蒋某赔礼道歉,赔偿蒋某医药费2290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官提示】

  快节奏的生活缩小了交际圈,也缩短了交际时间。很多人会借助网络相亲平台寻找人生伴侣。在这过程中,一定要秉持审慎态度,始终保持清醒,不要被一时的幸福冲昏头脑。如果发现问题端倪,当事人不要因一时感动、激动、心动放弃怀疑,一时的心软可能酿造更大祸患。交友平台要严格把关,审查个人信息真伪。作为平台管理者,对利用交友平台欺骗他人的会员,应予以标识,以对其他会员进行提醒;欺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除该会员,以防再次利用平台欺骗他人。若涉及金钱,应注意保留金钱往来凭证,并注明金钱往来缘由。若频繁涉及金钱问题,或要求处分个人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当事人应提高警惕,谨防靠感情骗取财产。(文/瞿叶娟)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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