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新征程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案例

江西吉安:2员工偷盗公司白银364公斤

2025-02-18 来源:吉安县人民法院

        俗语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身为企业员工,本该忠诚履职,却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生产线偷走白银364公斤。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以被告人曾某、董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退缴被告人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曾某、董某两人商议,利用各自负责公司生产线调试、金属物料点检和添加的便利,将公司仓库内完整的银块或生产线上被腐蚀残存的银块偷偷带出公司,销赃给经营“金银回收店”的被告人胡某。

        2023年3月至6月期间,曾某、董某累计将公司生产用的364公斤,价值为1980888元的银块偷运出来转卖给胡某。曾某、董某两人各分得赃款99万余元。

        案发后,胡某主动投案,退缴了违法所得18.2万元。董某退赃55万元及一辆汽车。曾某退赃30万元。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董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曾某、董某、胡某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曾某、董某具有坦白,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等情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性质、惯常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忠诚廉洁是从业者最基本的原则和底线,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损公肥私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提醒所有从业人员要时刻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作为企业,也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经营风险。(供稿单位:吉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 刘丹]

免责声明:
        快报网转载的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快报网无关,您若对该稿件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最高法发布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下一篇:河南邓州法院:招摇撞骗“谈恋爱” 网恋交友“莫昏头”

奋进新征程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