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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镇平县法院:柔肩担正义 暖心护“她”权益

2025-03-12 来源:快报网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以法律之名护航女性合法权益。

患病之苦:癌症突袭下的沉重负担

  2024年9月,林女士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这一噩耗如同晴天霹雳,瞬间打破了她平静的生活。

  面对疾病的打击,林女士不仅需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还要应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压力。幸运的是,2022年12月,林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D款重大疾病保险、B款医疗保险。林女士和家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满心期待着这份保险能够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理赔之困:保险拒赔的无奈与迷茫

  然而,保费的缴纳并没有换来预期的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林女士的理赔申请后,以投保时投保人未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了她的赔付请求。

  保险公司坚称,投保时,在《电子投保书》上对林女士的健康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询问您是否有或曾经患有与乳房或子宫、宫颈、卵巢等女性生殖器官有关的疾病?询问在过去10年内是否住院治疗过?投保人对所有询问事项均作出了否定性回答,并签字确认“告知内容如有不实,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林女士多次尝试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试图解开条款的谜团,争取到应有的理赔。但保险公司始终坚持以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上述病史,未尽到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拒赔。林女士感到无比的困惑和无助,她不明白,自己购买的保险为何在关键时刻无法发挥作用。无奈之下,林女士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庭审交锋:抽丝剥缕梳理案件脉络

  在庭前准备阶段,承办该案件的宋小燕法官仔细研究林女士的病历、保险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她发现,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理赔义务确实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方面坚称林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但并未提供充分的的证据予以支持。而林女士则情绪激动地阐述着自己的观点,表示投保时已经按照被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主动告知被告保险公司其曾患子宫肿瘤、某侧卵巢疾病住院治疗,且保险公司也未进行其他的详细的询问和告知程序。

  宋小燕法官认真倾听双方的陈述,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凭借着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她很快发现了保险公司证据链中的问题。保险公司虽然声称林女士未如实告知,但却无法证明在投保时就特定疾病进行了明确、合理的询问,而林女士也提供了自己体检时并无异常的报告,间接证明了自己不存在故意隐瞒病情的情况。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宋小燕法官进一步追问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流程和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的问题,使得案件的脉络更加清晰。

服判息诉:公正裁决让正义彰显

  经过严谨的审查和判断,宋小燕法官以专业为据,解开条款“迷局”,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林女士作为被保险人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按照被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主动告知被告保险公司其曾患子宫肿瘤、某侧卵巢疾病住院治疗,该两种疾病在保险单中已做了特别约定予以排除保险责任,被告提交原告林女士“投保告知书”中问“您是否有或曾经患有与乳房或子宫、宫颈、卵巢等女性生殖器官有关的疾病?”答案是“否”。该记载与保险单责任免责特别约定相矛盾,故该份电子投保资料不能反映当事人投保时真实情况,被告也并没有尽到对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保险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的责任。本案原告林女士患甲状腺乳头状瘤,属于“D款重大疾病保险”和“B款医疗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故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和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32135元。这一判决,既是对合同条款的公正解读,也是对林女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判决结果下达后,保险公司起初对判决存在疑虑,但在认真研读判决书后,他们认识到自身在合同条款解释方面的不足,也尊重法院的判决。最终,保险公司服判息诉,按照判决结果为林女士支付了保险金。

余波回响:延伸司法服务推动行业规范

  保险行业作为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特别是在涉及妇女健康权益这样关乎民生的问题上,更不能有丝毫懈怠和疏忽。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镇平县法院积极与相关行业协会进行沟通,建议进一步完善合同条款,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说明能力,使合同能够更加清晰、准确,避免因模糊条款引发的纠纷。(来源: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

[编辑: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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