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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人之名》:从“全网心疼”的贺子秋背后看我国收养制度

2020-09-01 来源:法治快报网

  热播剧《以家人之名》的关键词频上热搜,两个爸爸三个娃,没有血缘关系的一家五口,在今夏开始了跌宕起伏的温情故事。当网友在弹幕中齐刷刷地打出“心疼贺子秋”的同时,你是否也注意到李海潮(传说中的“李妈”)与贺子秋这对催人泪下的父子背后,所映射出的当下我国收养制度?下面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就结合即将实行的《民法典》,结合剧情为您讲述收养那些事儿。

  为什么在李家生活了十几年、管李海潮叫了十几年的“爸”,让李尖尖叫了十几年的“小哥”的贺子秋,他的“李家儿子”的身份在法律上却得不到认可呢?

  我们要讲述的故事视角,以贺梅与李海潮的相亲开始。两人见面后不久,贺梅便以要回老家照顾生病的母亲为由,把自己的亲儿子贺子秋暂时安置在李海潮的家里,其他什么也没有说。小贺子秋的一声“爸”,便让这份超越血缘的父子情自此开始生长。

  1、贺梅是否可以单方送养子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此条规定基本延用了旧《收养法》对于生父母送养的规定,即原则上应当夫妻双方共同送养。回到剧情中,子秋生父赵华光并不属于“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形,故贺梅并不符合单方送养的条件。

  2、李海潮是否可以作为收养人收养子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对比旧《收养法》,新出台的民法典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上作出了调整,具体而言,1、民法典删除了《收养法》对于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年龄限制,即“未成年”均可能成为被收养的对象;2、民法典对于收养人的条件,一方面从之前的“无子女”放宽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另一方面加强了对收养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审查,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要件。

  另外,《民法典》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比旧《收养法》,此条规定删除了“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主体条件限制,即收养异性子女的无配偶主体不再仅限为男性,而是男性、女性均受此限制。这是对当今社会性别平等化的反映,也是对可能出现的成年女性实行侵害行为的有力打击。

  回到剧情中,不考虑送养人条件,单从收养人及被收养人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李海潮的亲生女儿只有李尖尖一人;贺梅自身生活困难,加之其夫赵华光早已杳无音信。综合来看,年仅几岁的贺子秋可以成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被收养人“,李海潮亦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收养人”。

  3、贺梅的寄养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上述条文系民法典对于收养程序的规定,由此可知,我国收养制度以“登记”为要件,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实行“公告加登记”,另外,还可以根据收养关系主体的意思自治签订协议或进行公证。

  此次民法典对于收养程序一节的修改亮点,在于增加了民政部门收养评估程序。该制度的设立更加有力保障了被收养人未来的学习生活环境的稳定和健康良好。随着社会中存在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令人发指的侵害行为的事件不断曝光,以及公众舆论对于此类事件的一致性抨击和谴责,民法典该项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呼应了在旧《收养法》中已确立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双方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更是对目前社会存在的恶劣现象的事前干预。

  回到这部温情剧的故事情节中,如果贺梅当年在回老家前已经有了不再抚养贺子秋的打算,那么其与李海潮依据上述提及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那么自收养关系登记之日起,贺子秋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称李海潮为“爸爸”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在被收养人的心中,户口登记应该是年幼的他们对于一个全新家庭产生归属感的起点。正是由于贺子秋的“名不正言不顺”,无论李海潮对子秋多么无微不至,子秋因为有着“害怕自己随时被送走”的恐惧感,才变成了大家口中“懂事的子秋”。

  4、赵华光的“欢喜认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上述规定是收养的效力,也是对收养关系成立后引发的其他法律后果的直接规定。从目前的故事情节来看,李海潮与贺子秋未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因此其二人之间不具有收养关系,也就不具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正因上述原因,赵华光与贺子秋之间的父子关系尚未解除,权利义务亦存在,故当全网被赵华光的行为愤愤不平时,殊不知赵华光仍可以对子秋喊出“我是你爸爸!”

  如果贺梅与李海潮之间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手续,那么贺子秋与其亲生母亲贺梅以及亲生父亲赵华光的亲属关系自动消除。因此,当赵华光来到李海潮家指着贺子秋大吼的时候,贺子秋可以直接回怼出一句:“李海潮才是我爸爸!”

  【写在最后】

  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的生活现状、贫富差距相对较大等因素都决定了建立健全收养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以家人之名》从开播以来,贺子秋的成长轨迹及心理变化牵动着众多观众的心。大家气愤的,是作为母亲的贺梅的不辞而别;大家心疼的,是子秋自小超乎常人的懂事和自觉;大家触动的,是李海潮这位本与这对苦命母子毫无干系的“外人”所坚守的责任与善良。

  正如这部剧的剧名所展现的那样,任何一段家庭关系,不仅需要法律强制力的约束,更需要每一颗心以家人的名义彼此取暖,彼此依靠。(文/张馨艺)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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