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朱宁宁)2019年12月7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隆重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中国犯罪学学会、多家基层公检法机关的领导同志,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等高校的学者代表,以及来自几十家基金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金融和法律界实务人士,共计200多人参加。本次论坛聚焦当前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司法实务的认定难点,旨在推动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深入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主持了论坛开幕式。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晓雷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张晓松副会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博士分别为论坛致辞。杨晓雷副院长指出,面对私募基金中出现的新型刑事法律风险,我们需要不断进行经验的积累与理论上的创新,本次论坛为这种理论和经验紧密结合提供了一个平台,意义重大;张晓松副会长首先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对本次论坛的顺利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之后从金融实务方面分享了自己关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风险防控和完善的若干观点;赵运恒博士表示希望通过这样一次盛会,能够从法律层面上为私募基金的规范管理做出贡献,能够让这个行业继续更好的发展下去。
本次论坛分为“主旨演讲”、“私募基金的合规管理与刑事风险预防”、“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完善”、“私募基金的刑事司法实务与辩护”等四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主持,有六位专家领导发表主旨演讲。
首先,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博士发表题为《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距离有多远?》的演讲。黄河院长指出应立基于行政刑法理论,从非法性和非法占有目的角度检视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距离。同时,他认为面对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可以运用“刑事一体化”思维指导穿透核查,重视制度+科技创新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喻海松副处长发表了《私募基金的非法集资刑事风险防范》的演讲。他认为刑法的目的不在于适用,而在于威慑,他指出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集中爆发在非法集资类罪。事实上,私募基金本质属性是非公开发行,其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明确。预防私募基金刑事风险,应满足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的基本要求。
深圳东方富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陈玮博士发表了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与发展》的演讲。他从国内的经济形势、投资环境以及监管现状出发,分享了自己关于如何解决募资难、税负高、退出难等问题的一些观点。他同时认为,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控应坚持私募基金的本质特征,吸引真正合格投资者的长线投资,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高级经理梁爽博士发表了题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和规则体系完善》的演讲。她立足于私募基金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立与当前的相关立法,指出加强基金行业的刑事责任追究非常重要,也要从立法和监管制度根源上进行防控。近年来私募领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部分私募基金异化,偏离了基金业务本质,同时资管行业没有落实功能监管,多头监管格局影响了监管实效。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和顶层制度设计,实现法律法律体系的全面覆盖,推动基金业务回归本源,是推动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根本路径。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法律合规部高级主管王琳发表了题为《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的演讲,她详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当前金融监管的中职权和作用,并指出了私募基金行业与爆雷之间的关系以及私募基金刑事风险判断中的几个误区,例如基金备案不是刑事免责的尚方宝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避免项目审查流于形式、应以刑事司法的标准完善公司的内控。
最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庆春律师发表了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中的刑民界限》的演讲,杜庆春律师从刑民交叉的视角出发,认为在当前处理非法集资过程中,只刑不民的原则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过分保护了非法集资嫌疑人,忽视了保护投资人的原则,其背后隐含的价值观是国家的金融安全重于个人权益的保障。
上述六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引起了大家的深思,沉浸在金融与法律、运作与监管、实务与理论的多维度碰撞中,不知不觉地已经临近午时,只能边吃着盒饭边聆听主旨演讲,从而形成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私募基金的合规管理与刑事风险预防》,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主任于绪刚主持。
首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娄秋琴以《私募基金“募”“投”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为题发表主题报告,详细地介绍了当前私募基金在募、投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和解决方案。
在与谈环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立足于司法实践,介绍了涉私募基金刑事类型案件的特点和独特社会危害性,以及私募基金刑事风险的防控和治理对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辛祖国结合娄律师的报告,进一步介绍了司法实务中以私募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实践样态,并分析了一般的违规私募和非法集资之间界限如何界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郉龙飞分享了其从私募基金刑事实务案例中引申出来的几个有关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适用问题;最后,联想控股法务总监刘昊结合其自身的公司法务经验,从企业视角分享了企业应如何防控私募基金刑事风险。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完善》,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主持。
首先,浙江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周淳博士就《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作了主题报告。她详细解释了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质与内涵以及信义义务具体司法审查的标准,并指出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应当有特殊性。
在与谈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从私募交易结构出发,详细分析了私募中各类主体应该各自何种范围内承担何种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立足于其研究领域,全面地介绍了私募基金刑事案件中如何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穿透式取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指出,私募基金的风险防控既需要外部的法律规制,也需要内部的合规计划,认为针对我国对合规计划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尝试将合规计划与当前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最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律师详细地梳理了资管和基金的上位法是否应该是信托法的争论,并指出应扩展证劵的定义,将证券基金的份额纳入到证券的范围。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私募基金的刑事司法实务与辩护》,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主持。
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線杰副主任作了题为《私募基金涉及非法集资的认定问题》的报告,详细介绍了当前私募基金领域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背景以及检察机关惩治私募非法集资的做法与经验。
在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刑事科学技术学院经侦室宋利红教授从公安侦查角度,分享了当前公安机关对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的处理方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姜淑珍主任从实务的角度出发,针对追赃挽损、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退赔以及外人涉案财产处置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罗鹏飞副庭长对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作了类型化区分,详细分析了各类主体的刑事法律风险;最后,华芯投资集成电路大基金、风控总经理余峰博士详细介绍了私募基金中的反投承诺与项目制基金,并指出私募基金正变得越来越规范。
在每一个单元与谈环节结束后,现场听众积极提问,嘉宾予以解答,对私募基金刑事风险及防控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深入交流。
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致闭幕辞。他首先对大家在严冬季节来到燕园论道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分享了自己关于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控的一些观点。立基于政治、政策和监管视角,王新教授将P2P与私募基金进行对比分析,指出目前私募基金的作用已得到官方的肯定,它是直接融资的重要部分和创新资本形成的关键力,但私募基金的刑事风险也亟需重视,需要放在刑事合规的框架下来综合思考。王新教授认为,自从2014年起,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私募基金类案件呈现爆发态势,成为大要案的高发领域,出现了先备后募、变相自融等问题,给非法集资的司法认定带来许多新的难点。针对这些情况,王新教授认为,就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区分的操作层面而言,需要在前端立足于既有的规则体系与规范,紧扣非法集资犯罪成立的“四性”,尤其是非法性与公开性来进行判定,也要考虑在后端的刑事政策的“出罪口”适用。最后,王新教授与大家相约在明年12月的第一个周末,继续相聚燕园,论道关于金融合规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新热点问题。
本次论坛从多视角、跨学科和多行业的维度,对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进行研讨,加强了监管界、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沟通和交流,明确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控的重点及路径,效果显著。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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