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新征程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要闻

云南昆明:以为小偷小摸不会被处罚 嵩明法院判了

2020-09-16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朋友间的默契就是:你一个眼神,我就懂了。这三个人互为好友,他们之间就有这种“默契”,接连5次实施盗窃,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最终都被绳之以法。
  案情简况:
  
  2019年10月24日,李某、张某到昆明某便利店内偷盗多瓶洗发水及多盒牙膏,张某在出便利店后被老板发现并当场抓获,李某携所盗物品逃离现场。经认定,被盗牙膏价值人民币330元。张某因此次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而李某逃脱未被处罚。
  
  2019年12月4日,李某、张某、成某到嵩明某超市,盗走19瓶洗发水。经认定,被盗洗发水共计价值人民币779元。
  
  2019年12月5日,李某、张某、成某三人到嵩明杨桥某超市,盗走洗发水4瓶、牙膏10余盒。同日,三人又到嵩明某药店,盗走价值人民币494.4元的药品。
  
  2019年12月8日,李某、张某、成某再次到昆明市某便利店,盗走多盒牙膏。
  
  2020年1月14日,三人被抓捕归案,6月15日,嵩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什么要偷盗这些日用品?”、“我们想卖钱牟利。”、“我只是被雇佣的司机,并不知道他们盗窃的事。”……在法庭上,这三个“好友”的友谊完全崩塌,“默契”全无。
  
  据查,三人短期内流窜、多次实施盗窃。李某此前还因类似盗窃行为被刑事处罚,但却不知悔改;张某因实施盗窃被行政处罚而不知收敛;成某明知实施盗窃违法依旧积极参与,均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
  
  嵩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嵩明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以为小偷小摸就不会被惩罚,毁掉人的也许就是一时歪念,请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 张虹]

免责声明:
        快报网转载的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快报网无关,您若对该稿件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北京通州警方打掉10处制售假酒窝点

下一篇:云南平河边境派出所荣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奋进新征程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