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网讯 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有种情况叫“执行不能”,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近日,嵩明法院执行局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案件简况:
杨某1驾驶微型面包车,从会泽驶往昆明。行驶至中途,杨某1感到疲劳,撞到前方同向停放于道路右侧应急车道内的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为朱某),造成面包车驾驶员杨某1及乘车人徐某、邓某、柳某四人当场死亡,其余三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调查,杨某1(已死亡)驾驶不合格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且在疲劳时仍继续驾驶车辆,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驾驶防护装置不合规的车辆,且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内停车,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几位乘车人的家属将某保险公司、杨某1的五位家人、朱某、某运输公司(朱某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嵩明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
一、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14名原告相关费用。
二、由被告杨某2(杨某1父)、何某(杨某1母)、杨某3(杨某1长女)、杨某4(杨某1长子)、杨某5(杨某1次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杨某1遗产的范围内一次性赔偿14名原告相关费用。
三、由被告朱某和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14原告精神抚慰金。
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主动进行了赔偿,但杨某1的家人、朱某、某运输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14位原告便向嵩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进入执行程序后,嵩明法院依法查询了杨某1的账户,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传唤了杨某1的五位家人。
“我们一家人生活实在困难,我在家务农,还有三个孩子要养。”
“杨某1生前未留下任何财产,我们也未继承其任何遗产。”
“我是单亲妈妈,孩子身患癌症,我也没有收入,实在履行不了。”
执行干警对以上情况进行了调查,杨某1确实没有留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决定先执行判决书中的其他项,再找申请人协商。
一开始,朱某与某运输公司都不愿意支付这笔赔偿金,在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下,朱某与运输公司按照判决进行了赔偿。
9月28日,执行干警找到几位申请人,将执行到位的钱交给他们,并向他们说明了杨某1的家庭情况。
“我们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了,没有发现任何可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解释下,几位申请人表示理解,也同意嵩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恢复执行。
遇到“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将“执行不能”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将尽最大努力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