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葡萄酒在我国的不断普及,葡萄酒成为许多人在亲友聚餐饮酒时的选择葡萄酒由于产地众多、葡萄品种各异、酿制方式不同,其风味存在较大区别,而世界各地葡萄酒的品牌、型号更是数不胜数,这就使许多不良商贩有机可乘。日前,北京三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制售“假红酒”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郭某1发现销售假葡萄酒有利可图,于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到一家制酒厂负责人汪某,郭某1和汪某二人商量由郭某1提供原酒,汪某负责生产。后郭某1从某地某酒庄累计购入50余吨散装的葡萄酒汁,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大量知名葡萄酒品牌的标签。郭某1将酒汁和标签交于汪某后,汪某使用其制酒厂生产线进行灌装、封装和贴标,葡萄酒生产完成后再由郭某1负责分销,由郭某2负责运输和配送。
这批假冒的葡萄酒涉及了澳大利亚某著名葡萄酒品牌和国产某著名葡萄酒品牌,并且部分产品已经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售出,价值共计人民币1 869 823元。
法院判决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郭某1、汪某、郭某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汪某事前知道被告人郭某1从事假酒生意,但为谋私利,选择与被告人郭某1合作,客观上有偿为被告人郭某1灌装假葡萄酒并贴标,具备了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郭某2负责搬运、装卸、运输等辅助行为,其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郭某1、汪某、郭某2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汪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郭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被告人郭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汪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三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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