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办理各种证书的广告层出不穷,个别机构和人员以“无需培训,无需考核,交费即可拿证”为噱头吸引相关需求人员。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些培训机构或人员居然真的可以办理联网可查的真证书。其实,这背后都隐藏着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妨害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管理秩序,更潜藏着重大事故隐患,严重扰乱国家的安全生产秩序。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此类典型案件。
01 / 案情简介
黎某某系某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实际管理人。该学校受当地住建局委托,取得通过合法培训、考核并上报合格名单的方式,办理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资质。黎某某利用该资质,伙同学校工作人员梁某某、王某某,通过中间人魏某某、孙某某等人向相关人员收取费用,后违反培训考核规定,通过向相关人员发放学习资料并电话考核或者邮寄题库和试卷的方式,营造完成培训、考核的假象,非法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00余件。黎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等人通过此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二万至十五万余元不等。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02 /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属于安全生产资格类证书,因工作方式特殊、技术含量较高、操作不当引发的后果严重等,国家明令要求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黎某某、魏某某、孙某某等人明知特种操作资格证书的获取需要培训、封闭考试、实操考核等规范流程,仍在利益驱使下相互勾结,促使大量人员通过不合规的渠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侵犯国家对特种操作资格证书的管理秩序,同时给相关人员的生命健康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严重扰乱国家的安全生产秩序。黎某某、魏某某、孙某某等人“收费办证”的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03 / 以案讲理
特种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事关行业管理秩序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证书的获取均需要专业的培训、考核和严格的审查。一方面,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要自觉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相关负责人和培训考核流程的监管,切实履行职责义务。相关授权单位也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质审查培训考核流程,及时发现并阻止违规操作。另一方面,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上岗人员实操能力的考察,避免“持证却无能”的人员上岗引发的安全隐患。此外,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安全意识,重视实际的能力提升而非一味追求资质的获取,将“不经培训不上岗”的认识内化于心,这样既是对自身安全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同时也要加强信息甄别意识,不轻信虚假宣传话术,避免为不法分子提供实施违法犯罪的机会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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