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张国锋 韦凤麦)近年来,随着养宠物热潮的掀起,各种稀奇古怪的宠物开始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当中。有的人还养了蟒蛇、蜥蜴、蜘蛛等令人望而生畏的宠物,不过这些宠物当中,有一种动物因生性顽劣、野性难驯,很少有人会把它们当成宠物饲养,那就是猴子。
但在罗平,就有两名男子,把猴子当孩子养,并买奶粉给“猴孩子”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却受到了刑罚处罚。
近日,罗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案 情
“2011年10月的一天,我去山上干活,在路上见到了它,看着它快要死了,就带回家饲养,还买奶粉给它吃。”
审理过程中,张三(化名)一副委屈的样子说道。
“2012年7月李四(化名)想要养这个猴子,并给了我钱,说是我买奶粉喂它补助我一下。”
听着张三口中所说的“它”,本以为是个孩子,其实却是一只小猴子,从简短话语中可得知,“猴孩子”被带回家饲养了一年后,不觉间就换了新的主人,但换新主人的过程实际却是这样的:
2012年7月,被告人李四到罗平县鲁布革乡多依河某村买猪时,以800元人民币向村民张三购买得活体猴子一只,于2019年7月1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子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罗平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李四说到,当时就看着猴子可爱,也没多想就带回家养了,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购买猴子也是违法的,所以才酿成了如此大错,猴子虽然是我买来的,但我养了八、九年,我没有伤害它,被发现以后我就立马上交了,我养猴子还支出了饲养的成本。
释 法
审理查明二人的犯罪事实后,罗平法院认为,张三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规定,张三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李四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规定,李四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判决
张三、李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实际,均得到从轻处罚的刑罚处罚。猴子也回归自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移交证明)。
提示:
养宠物本身没什么错,但并不是什么动物都能当宠物养,尤其把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宠物养,还拿出去卖,那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养宠物不要因为一时兴趣而随性而为,一定要搞清楚是否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另外,从本案中可得知,保护野生动物仍然是任重而道远,建议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清楚的知道非法饲养野生动物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并自觉爱护野生动物,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违反法律。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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