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何秋杰)小华和小丽原本是一对恋人,分手之后,小华到文山市法院起诉小丽,要小丽还钱,小丽却说这些钱是小华对自己的恋爱补偿,不应该还。这是怎么一回事?
小华诉称,恋爱期间,小丽需要在文山开美容店,向小华借钱,小华借了8000元钱给小丽。分手之后,小丽因生意周转,又向小华借钱,还承诺过段时间就还,小华用微信转了1万元给小丽。借钱之后,小丽一直没有还,小华就起诉要求小丽将1.8万元还给小华。庭审中,小华提交了1万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小丽辩解说,只向小华借了1万元用于美容店备货。小丽与小华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小丽会为小华购买衣服、生活用品,小丽还转了500元给小华。两人在一起时,小华没有给过小丽一分钱,小丽为小华付出很多,这1万元是小华对小丽的补偿,不应当再返还给小华。
法院认为,小丽因经营需要向小华借款1万元,小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小华借款,小华已经将借款交付,在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小华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小丽应向小华返还借款1万元。小丽主张的“该款项应作为两人恋爱期间小华对其的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小华主张的另8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小丽向其借款及交付了借款,不予支持。遂判决小丽返还小华借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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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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