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大家可能都有过这种经历,买完东西后发现商家降价了,或是发现另一家卖的更便宜,是不是感觉特糟心?嵩明法院最近审理了一个案子,当事人买房后降价了,想要享受优惠不成,最后……
2020年1月22日,王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认购嵩明某楼盘商品房的面积、价格、分期付款金额等,后王某于1月24日向某地产公司支付了认购金20000元和首付款34848元。
因某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月16日,王某得知某房地产公司推出七五折购房优惠及无理由退房活动。
王某要求享受活动优惠未成,向某房地产公司要求退房,并退还定金及首付款,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王某认购的该套房屋无法享受无理由退房政策。2月25日,王某向嵩明法院提起诉讼。
嵩明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的内容交纳定金20000元及首付房款34848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与原告签订书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及返还定金20000元及首付购房款34848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嵩明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二、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购房定金20000元及购房款34848元。
合同的契约精神应是双向的,无论是涨价还是降价,当事双方均不得单方要求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原告原本是想享受优惠,协商不成后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合同,退还认购金及首付款,这是不被法律支持的。但是,因为某房地产公司的问题,导致双方未能按时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嵩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嵩明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