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基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可以说是以开放性架构吸纳社会力量构建社会治理格局。这一开放性治理格局与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的协同合作提供了时代契机。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呈“井喷”之势,人民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与国信公证处不断探索司法辅助事务合作,打开了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思路。以该院近日调解的一起案件为例,为大家诠释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如何携手共进,一同推进“诉源治理”。
案情简介
在盘龙法院收到的一起房屋产权变更案件中,当事人李某彦称:自己现居住的房屋,是其父亲李某宾购买取得的。现如今父亲去世多年,其想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却遇到不小的阻力。一是李某彦与另一继承人(李某彦的妹妹)李某逆之间矛盾很深,两人不愿面对面进行交流;二是父亲李某宾去世前还有另一段婚史,自己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并与继母无关。万般无奈,李某彦来到盘龙法院,期望能够解决这些难题,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前,经研判,该案的亲属关系较复杂,需要追加多位当事人,如果用诉讼方式解决的话,办案周期较长,难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于是盘龙法院依法将该案委派给昆明市国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业务部,希望通过发挥公证调解的专业优势开展诉前调解。
盘龙法院特邀调解员张兆平,凭借丰富的处理涉不动产、家事领域纠纷的经验,努力克服以上阻力、顺利调解!
对于第一个阻力
考虑到李某彦和李某逆两兄妹积怨已久,把两人约到一起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较小,所以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对双方进行劝说,同时认真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逆在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由李某彦向李某逆支付一部分放弃继承房屋的补偿金,该部分补偿金由公证处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在李某逆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后,由公证处直接转入其账户。
对于第二个阻力
经向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查询,在上述房产的《昆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审定书》中申请人配偶一栏记载姓名为赵某翠,无共有人,属李某宾的个人财产。同时,李某彦、李某逆共同称,李某彦已于2003年一次性支付给赵某翠人民币5万元作为放弃继承房屋的补偿金,赵某翠也予以确认。
在消除这两个阻力后,国信公证处依法为李某彦办理继承公证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李某彦名下。整个办理过程双方当事人都未见面,双方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各自的利益诉求。
该案仅仅是公证调解员调解的众多案件中的一个。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多元化的今天,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仲裁、公证机构、行政机关协调配合,积极构建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治理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实,调解工作看似在矛盾与纠纷间游刃有余的协调,实则是紧绷心弦地不断平衡各方的利益重心。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是调解的基础,调解人员不仅要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耐心、细心、谈话的技巧与节奏等都是必不可少的“金刚钻”。无论是法官干警,还是特邀调解员,都是在认真且艰辛的办理案件,有时当事人的针锋相对会让工作陷入胶着的状态,办理起来很棘手,但他们从未放弃,因为他们最大的快乐,最好的成绩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所以,在法院工作,用“痛并快乐”来形容最恰当不过了。平日里,法院里庭审区、接待区、诉调速裁区人来人往,法官办公桌上堆满厚厚的卷宗,他们不是忙着开庭、写判决,就是主持调解、讨论疑难案件,法官助理们也忙着草拟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书记员们则在送达、准备开庭、归档的“路上”; 特邀调解员们也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助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当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难以自行化解时,很多人会选择来到法院,希望公平公正的解决自己的问题。为实现高效、高质化解纠纷,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盘龙法院充分借助化解纠纷的社会力量,利用“繁简分流”机制把简易且适宜调解的案件有效化解在立案前,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