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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6391万元立案当天主动履行完毕 法院出具主动履行结案通知书

2020-10-13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道德文化的核心,更是企业和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尺度。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在输了官司后,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连做人、做事的诚信都“输”了。还好一些讲诚信的被执行人爱惜信誉、遵法守法,主动还款、催促结案,共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昆明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员工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昆明某置业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款63911449.73元。
  
  当法院办理完毕执行立案程序时,被执行人昆明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闻讯而来,并诚恳地向申请人及法官说道:“之前是我们公司疏忽了这笔欠款的偿还,并不是我们不还,我们公司一直以来都很重视企业的信用,因为诚信是我们企业的立足之本,如果我们成了失信被执行人,那我们企业真的是寸步难行了。所以,我们愿意马上偿还这笔钱。”随即依法将63911449.73元案款全部转入指定帐户,法院为其出具主动履行结案通知书,用以证明昆明某置业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便于其今后发展。
  
  法院为被执行人出具主动履行结案通知书,希望案结事了的双方当事人今后能依法、诚信、文明经营。
  
  法官说法:一些被执行人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甚至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才猛然惊醒,决定配合履行法定义务。诚然,这不是司法的本意。事实上,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就有自觉、主动履行的义务。希望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能够认识到其法定义务的重要性,并积极履行,做到诚实守信。否则,将可能承担这些后果:
  
  一、被拘留、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惩戒、限制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限制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财产支付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四、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云南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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