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陈焱)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与刘某在2017年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
在刘某停薪留职期间,单位未按期向社保机构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
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认为停薪留职期间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没有为其缴纳保险的义务,也无需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真的可以这样吗?
刘某与云南某煤业集团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分别是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工作岗位是管理人员。
2017年2月28日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协议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保留劳动关系,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不再支付刘某相关薪酬福利待遇,并向刘某收取了协议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26520.84元(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2018年4月2日,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下发《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刘某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通知决定:于2015年11月1日终止与刘某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11月27日,刘某向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提交《辞职信》。经劳动仲裁后,刘某认为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和未缴纳社保费用违法,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移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返还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赔偿社会保险损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沾益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在与刘某保留劳动合同关系期间,未按期向社保机构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刘某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该主张成立。双方停薪留职的系列约定依照相关规定可视为双方自愿对劳动条件的变更,刘某以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故依法作出判决:自2019年12月27日解除刘某与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刘某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曲靖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靖某铝业有限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15604.4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停薪留职合同是用人单位使特定的职工在有限期间内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和双方自行对停薪留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的合同。双方可以自行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不享受单位福利等内容。但在停薪留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一方面劳动者不得未经申请擅自离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不在停薪留职期间为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