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李某诉某知名二手车交易平台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经过海淀法院民事审判四庭曾竞法官审判团队多次开庭后调解结案。
为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同时规范二手车经营秩序,针对该二手车交易平台在二手车买卖及居间服务中涉及的问题,曾竞法官向该平台发送司法建议,该二手车平台回函并提出详细整改意见,同时当场赠送锦旗一面载明“秉公办案暖民心,倾心调解化纠纷”。
李某诉称,其从知名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二手车,综合网站宣传和建议后,经由该二手车平台居间服务,李某购买刘某在平台上出售的小轿车一辆,并由该二手车交易平台出具评估报告,确认该车辆并非泡水车、事故车。
后李某将车开回老家,发现车辆出现异响,后通过保险公司电话核实出险记录,证实这辆车曾发生严重泡水事故。故李某起诉要求:1、因欺诈撤销二手车买卖(居间)合同;2、返还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赔偿;3、返还居间服务费并支付居间服务费三倍赔偿。
二手车交易平台辩称,根据三方二手车买卖(居间)合同中明确二手车交易平台系居间方,虽不认可欺诈事实,但同意根据合同约定代卖家刘某先行赔付车款,同意根据合同约定返还居间服务费,不认可三倍赔偿之请求。
后经法官协调,双方达成共识,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
二手车交易平台公司未尽良好居间服务以及出具不真实或不全面车辆车况评估报告,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规定和罚则的适用
居间服务合同通常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但不同于二手房买卖之传统居间服务,房屋中介居间服务主要内容除类似二手车买卖中的提供房源、促成合同交易、协助确定合同条款等外,并不包括评估房屋质量以及出具相关评估报告,所以二手车平台责任不应等同于单纯房屋居间责任,平台出具车辆评估报告的行为。可视为普通居间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内容,平台方和消费者实际形成普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此时故意的举证责任如果完全由消费者承担难免过于苛求,不排除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经营者“故意”认定的综合考虑,例如作为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未显示客观真实情况,在不符合常理时进行其他证据的综合判断仍可确定经营者具备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2、义务责任不受到格式条款限制
通常二手车居间服务合同有两种签订形式,一种是包含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买卖方居间方分别作为合同相对方;另一种是签订单独居间服务合同,无论哪一种均习惯明确二手车中介公司或二手车平台系居间方仅提供的居间服务,即约定当车辆存在问题时,平台方仅承担退返居间费的责任。
但应注意的是,二手车平台方仅承担居间责任退还居间服务费的条款约定,本质属于平台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如果在个案中查明平台方所提供服务不局限于居间服务,还包括居间服务外其他服务,那么在不同法律关系下,根据权利义务及责任相一致原则,平台方需承担居间责任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亦可突破格式条款约束和限制,换言之,格式条款并非免责金牌。
此外,此类纠纷中,关于买方向卖方以欺诈为由主张车款三倍赔偿是否能获支持的问题,当卖方系普通个人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概念时,不适用三倍赔偿法律规定;当卖方系经营者时,根据具体案情可能因欺诈承担三倍赔偿法律责任。
法官建议:
除上述法律问题的释明,根据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海淀法院还建议该二手车交易平台:
一是规范合同条款、履行告知解释义务,对格式条款充分提示。
二是诚信经营,优化车源并强化车辆评估工作,以品牌效应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活跃和规范并行效果。
三是提高法律意识,做好先行赔付制度和事先防范机制的衔接,加强专业法务部门和经营部门的对接,提升企业法律水平和竞争力。
二手车交易平台在司法建议回函中进行如下回复:
一是合同条款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重要条款进行明示,同时提升签约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交易的合规划和健康化。
二是车源检测方案,将利用技术的优势持续增加投入,提升车况检测准确率,车源保障服务再升级,在为车辆驾驶安全提供更可靠保障的同时提升车辆外观瑕疵整备质量。
三是持续优化先行赔付制度和事先防范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
法官后语:
该案件的处理属于二手车平台交易纠纷中的较为积极的典型案例。虽然该泡水车纠纷已实际发生,但二手车交易平台以积极的应诉态度能体现责任感,并且较高数额的调解款项的即时支付能及时弥补买方的损失,有效缓解其经济压力,在疫情期间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法官建议当发生此类纠纷时,各类二手车交易平台均应理性应对诉讼,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下,避免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真正从保护自身品牌价值、保护买卖双方合法利益角度,妥善寻求最佳解决方式和方案,维护健康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
(供稿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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