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牛元根)尹某甲、尹某乙系同村住人,尹某乙将自家房屋承包给尹某甲建盖。完工后,尹某乙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不支付欠尹某甲的12000元劳务费,尹某甲讨要无果后,将尹某乙家的部分门芯、窗芯、钥匙及摩托车钥匙拿走并起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承办法官余绍丕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尹某乙一次性支付尹某甲建房款8000元;由尹某甲返还尹某乙家的门芯、窗芯、钥匙及摩托车钥匙,并负责安装。
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均未履行,尹某甲致电承办人说明情况。为贯彻“注重调解、兼顾执行、案结事了”的理念,余绍丕法官主动接下该案的执行工作,驱车翻山越岭,来到云贵交界的大山深处,现场督促双方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则是审判程序的后续和保障。要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离不开审判和执行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在某些案件尤其是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已对承办法官产生了充分的信任,此类案件,由审判法官继续案件的执行工作,便利当事人的同时也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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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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