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陈朝辉)严某林系曲靖市烟草公司某分公司员工,在担任曲靖市烟草公司某分公司某烟叶收购点点长期间,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曲靖市沾益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该案经调查并起诉,由沾益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严某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沾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林在担任曲靖市烟草公司某分公司某烟叶收购点点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2019年度分公司调拨到该烟点的价值22.116372万元的烤烟生产专供化肥、蒲膜等变卖后,将款项占为己有。案发后,以上款项被告人严某林已退还。同期,被告人严某林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侵吞的方式,先后以某烟点收购人员工资的名义侵占公司资金共计74.3276万元后占为己有。
被告人严某林利用担任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属于公司调拨到其任职烟点的部分物资变卖后将款项22万余元占为己有,同时以支付收购人员工资的名义采取虚报、侵吞的方式贪污其任职公司的财物74万余元,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严某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物腐虫必生,贪欲毁前程。严某林贪污公司财务的行为,不仅给公司资金造成风险和损失,还严重损害、败坏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对自己的家庭、亲情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重创。作为公职人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律、自醒,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千万不要干“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