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周顺斌)今年4月,罗平县人民法院板桥中心法庭收到了一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这个案件看似普通,实则……
一顾“新庐”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舒某某于2018年11月10日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书,被告将其自建房屋一幢三层承包给原告建盖。
约定承建方式:包工不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建盖房屋一栋共三层。
后被告找人进行内饰装修,在进行卫生间吊顶作业时发现,坐南朝向北的二楼东面山墙卫生间处,四周墙体顶端有5厘米左右为木料填充,与顶板紧密联接。
故被告要求承建人冯某某进行整改。次日,冯某某到工地准备整改时,被告及其家人提出此整改方案无法让墙体与顶层紧密联接,会形成分层现象,故拒绝冯某某等人进行整改。
后原告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原告索要剩余款项未果后,多次请求寨中好友及基层领导及调解员三次调解未果,被告及其家人拒不配合进行工程方量核实。故原告起诉被告给付建房余款42520元。
送达开庭文书后,承办法官为了解情况,第一次到现场走访。
通过实地走访,承办法官认为,就因一个长2.52米、宽1.33米,共计3.35平方米的卫生间墙体顶端的异物填塞问题,且暂不影响质量和装修,此案应该能通过庭前调解结案。
可是由于被告是个放蜂人,长年在外赶花期。诉讼是其父亲以特别委托代理的身份参加,而被告实质是在外摇控指挥。
结果,经庭前调解在一番争执和嘶吵中,双方只能不欢而散。
二顾“新庐”
调解不成,法官只能依法组织双方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约定,庭审后另行指定时间,由当事人各方邀约当地工匠或其他亲友,到现场在法庭主持下进行工程方量核算。
2020年5月26日下午,法庭工作人员、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等人均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被告舒某某父亲明确表示,即使法庭组织其他人员进行实地测量,他也拒绝签字。
故导致涉案工程方量核实工作无法进行。于是,法官便与被告舒某某电话联系并向其明确告知,就其主张房屋质量瑕疵及损失,可另行申请鉴定后另案起诉,后被告舒某某及家人表示将申请鉴定后另案起诉原告冯某某。
三顾“新庐”
最终承办法官根据证据及举证责任,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中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予以扣除相应工程款。
判决出来后,因被告父亲经通知后,不愿前来领取判决,案件留置送达被告及其家人。
四顾“新庐”
法官本以为此案结案后,将等待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可是判决送达被告后才3日,被告舒某某父亲及其岳父再次来到法庭,请求承办法官按先前的调解方案解决此纠纷,其父亲表示,他们可以当场履行,只是工程量要再进行实际核实。
于是承办法官联系了原告,其表示同意调解方案。
承办法官只好再定时间,组织双方进行现场核实,争取现场解决此纠纷。
经过前面的折腾,双方终于可以坐下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
终于,此起纠纷在一审判决上诉期间,双方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当场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作为法院派驻乡镇的中心法庭,板桥法庭的法官们正是以这样的耐心对待着每一位当事人,以诚恳的态度对待着每一个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的要求,将基层人民法庭作为解决纠纷的前沿平台,力争更好更快的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做好为民司法的“一条龙”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