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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趁着疫情找“商机” 短短两个月非法获利万余元案件

2020-11-17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如今微商层出不穷,很多人都会在朋友圈发布买卖信息,寻找商机。然而,有些人却利用微信诈骗,楚雄州元谋县的李某就是其中之一。疫情防控期间,他短短2个月就行骗3起,非法获利7万余元。
  
  第一起:谎称卖宝马 骗取定金
  
  2019年11月,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宝马二手轿车信息,罗某看到后向李某咨询,最终双方谈好以16.8万元的价格交易该车。为让罗某相信自己,李某主动给罗某发去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并承诺会将车从广东开回来给罗某,罗某只需先付一部分定金,等车开回元谋后再分期结清尾款。
  
  2020年1月3日下午,罗某通过微信转账1.2万元给李某作为定金。2月7日,李某以要去广东东莞开车,生活困难为由,让罗某通过微信给他转账1000元。2月25日,罗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发现自己的微信已被拉黑,打电话也无人接听。被告人李某诈骗罗某1.3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第二起:收1万个口罩钱只发100个
  
  疫情防控期间,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的韩某准备向疫情前线的工作人员捐献医疗物资,但他找不到货源。很快,朋友圈里的“能人”出现了:不论什么口罩,不论要多少,只要付款,都可以提供。
  
  因李某常在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口罩等信息,韩某的同学就将李某的微信推送给韩某。韩某在微信上与李某联系后,谈好以3.8元一个的价格向李某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以400元一支的价格向李某购买20支医用额温枪。
  
  韩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4.6万元,李某用3000余元在网上购买了100个非医用口罩和10支工业测温枪,用快递寄给韩某,剩余的4.3万元被李某挥霍。
  
  韩某收到快递后,发现货物数量不够,且口罩和测温枪都是非医用的,这才发现自己被骗,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李某了。
  
  第三起:工业测温枪冒充医用额温枪
  
  2020年2月22日,河南省南阳市的宫某单位需要100支额温枪,宫某的朋友胡某称其一个朋友可以买到额温枪,418元一支。宫某先后转账4.18万元给胡某。胡某于当日用微信转账4.1万元给中间商仲某,用于购买额温枪。
  
  因李某常在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口罩的信息,仲某便联系李某,李某承诺以380元一支的价格卖给仲某额温枪。仲某转账3.8万元给李某后,李某转账1.75万元给刘某,购买了50支工业测温枪,并用快递发给宫某,剩下的2.05万元被李某挥霍。
  
  2月27日,宫某收到测温枪后发现不是医用额温枪,数量也不够,就要求胡某退款。胡某联系仲某,仲某又联系李某,发现已无法联系上李某了,这时才知道被骗。
  
  判决:李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元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还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本案查明事实中的一切违法所得。
  
  释法:严惩涉疫情诈骗犯罪
  
  疫情防控时期,任何企图利用疫情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通过朋友圈等途径购买物品时,一定要留心,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不要使用直接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云南楚雄元谋县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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