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半年前:杨某进行体检时仅提示其患左肾结石(多发),某体检中心未提供胸片。
半年后:杨某因肺癌晚期伴脑转移死亡。杨某的家属认为,杨某的死亡是因为某体检中心未尽相应的诊疗义务,未能发现患者肺部异常,最终严重贻误治疗时机,遂将某体检中心告上法庭。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该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一张“消失”了的胸片!
2018年10月,杨某至某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经检查,杨某的健康指数为48%,他的体查报告中胸部正位检查结果显示:心、肺、膈未见异常;癌胚抗原定量检测结果正常;甲胎蛋白定量检测结果正常;肝胆胰脾肾彩超仅提示左肾结石(多发),但体检中心未能提供患者体检时的胸片。
2019年2月起,杨某因“复视5天”、“视物双影1月”、“意识模糊10余天”陆续到多家医院就诊、复诊,最后一次在云南省某医院入院诊断为肺癌脑转移。2019年4月26日杨某逝世,原因为肺癌晚期伴脑转移。
杨某逝世后,其悲痛的家人认为某体检中心在2018年10月的体检中未尽相应的诊疗义务,未能发现杨某肺部异常,严重贻误病情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杨某因病去世,这给他们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害及精神痛苦,故将某体检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失费近104万元。
体检中心到底要不要对因癌逝世的杨某负责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某体检中心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小如何认定?
而对上述争议焦点的认定恰与那张“消失”了的胸片具有密切关系。
基于上述争议焦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过错与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某体检中心不能提供患者体检时的胸片,存在过错,无法判断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与原因力的大小。
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示: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认定医疗过错、处理医疗纠纷的最关键证据。客观、全面、规范、完整的病历资料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基本、最重要的素材,医疗机构应当为鉴定机构、患者与患者亲属提供客观、全面、规范、完整的病历资料,否则将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条直达: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医疗过错的推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