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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至侦查阶段即告终结,律师诉客户支付律师费被驳

2020-08-26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陈明 徐星星)丁女士与海光律所(化名)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海光律所指派付律师作为丁女士丈夫李先生涉嫌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后该刑事案件至侦查阶段即告终结,海光律所以丁女士尚欠10万元律师费为由,将将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律师费1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海光律所的诉讼请求。

  原告海光律所诉称,2017年8月28日中午,丁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局带走,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30日,丁女士与海光律所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了《委托协议》。海光律所指派付律师作为李先生的辩护人。协议签订后海光律所积极履行约定义务,最终促使该案证据不足而对李先生取保候审,李先生于2017年9月30日释放。当时丁女士夫妻向海光律所保证将付清尚欠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但之后却以各种借口拖延给付。

  被告丁女士辩称,其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并没有对协议的内容进行阅读;《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收费办法已经被司法部废止;海光律所提供的协议是格式条款,如果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当按照不利于海光律所的解释,价款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当时的政府指导价。同时丁女士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并要求律所返还律师服务费3.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光律所与丁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涉案《委托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协议第二条中的收费依据应为《律师收费办法》。根据《律师收费办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按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侦察阶段律师费每件最高15000元,特殊情形双方可协商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5倍收费。本案中,《委托协议》包含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三个阶段的委托费用。李先生的刑事案件至侦查阶段即告终结,且海光律所履行了侦查阶段的代理义务,故丁女士应支付该阶段的委托费用,但海光律所无权要求丁女士支付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委托费用。因双方并未对每个阶段具体收费金额进行区分,故按照上述规定,特殊情形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侦查阶段最高收费标准为15000元的5倍即75000元,丁女士已支付的50000元并未超出上述标准,法院认定侦查阶段的委托费用丁女士已支付完毕,且无需再支付后续费用,故对于海光律所要求丁女士支付剩余律师费1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丁女士反诉主张,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2017年8月28日,海光律所的付律师即已向丁女士提出律师费为15万元,双方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委托协议》确认律师费为15万元。此时,应视为丁女士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其于2018年10月1日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委托协议》,已经超过一年,故其撤销权已经消灭。故法院对于丁女士全部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海光律所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丁女士的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会根据案件性质、标准、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等不同的情形收取费用。律所、律师与其客户签订代理合同协商代理费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各方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明确详细约定具体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代理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与客户的资金往来应分门别类,切记勿将律师费和支付的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以免发生纠纷而扯皮,相应的费用支出及往来应当留存原始票据和凭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不可设置附条件的律师费支付条款,也就是不允许风险代理。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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