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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维护股民知情权

2020-09-09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近年来,股东因主张知情权受到侵犯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不断增多,类型也日益丰富。股东如果自己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充分掌握公司方方面经营状况,那维权之路或许较为容易,但若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将日常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和经理,那股东可能会面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时候,“知情权”,对于股东权益的维护,就显得至关重要。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受侵犯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经改制于2005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原告何某为其股东之一。2020年6月17日,原告何某书面向被告某公司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随后,被告某公司以邮寄方式寄出书面回复函。回复函中称:公司无权利和义务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相关资料供何某查阅、复制,且按公司章程何某可以查阅、复制的相关材料应当根据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故而,原告何某未查阅、复制到任何相关材料。之后,原告以自己的股东知情权受到侵犯将被告某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未向股东、社会披露相关财务报告等信息,故自己以其股东身份,向被告某公司提出兑现股东知情权的书面申请,但被告回函称其无权利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相关资料供自己查阅、复制,且用公司章程对自己可以查阅、复制的相关材料进行约束,从而导致原告的知情权受阻。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申请查阅的信息内容范围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能够查阅的材料需要按照被告某公司的规定进行。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查阅。”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被告虽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答复,但原、被告双方对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范围、采取的方式等产生了分歧,导致原告客观上未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故,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何某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并且何某查阅、复制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官释法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用公司章程或未履行出资义务予以限制甚至排除,而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是被诉公司的股东。因为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所以原告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必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是被诉公司的股东,而股东是否出资并不构成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
  
  2、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的,股东作为原告还须提供能证明其曾向被诉公司书面申请查阅、复制公司重要文件,并遭到拒绝的证据。
  
  3、出于正当目的。该正当目的要和作为股东的地位相关,且是合法的,不能与公司的利益相违背或有害于公司的利益。
  
  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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