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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2020-09-11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父母离婚,对孩子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影响,特别是在孩子的抚养权问上需慎重考量!主要是得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那么, 离婚后,一方未尽照料子女的义务,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今日“以案释法” 为您解答!
  
  2019年10月,感情不和的段某(男方)、李某(女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将他们的婚生儿子交由父亲段某抚养、监护。
  
  谁料,段某有嗜赌的习惯,并且几乎未参与到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更谈不上抚养和照料。为此,孩子一直和母亲李某生活。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李某将段某诉至法院,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段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一万元。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提出不同意见,并争执不休。于是,承办法官从抚养方案最优化、小孩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希望双方当事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能作出各自的让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李某与段某共同生育的儿子原由段某抚养,现变更为李某抚养;
  
  二、段某自2020年8月起,每月18日前支付婚生儿子的抚养费10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三、在不影响李某与婚生儿子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情况下,段某有权随时探望婚生儿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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