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李雪娇)广告牌故障,店主找来马某某查看维修,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马某某进入广告牌内维修,不幸触电身亡。
死者家属认为店主李某某对马某某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及提醒义务,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死者家属将店主李某某诉至大姚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21万余元。
大姚法院庭审过程中
店主李某某表示:当时我说要把电源总闸关了再上去检查,马某某说关了他不好检查是哪里坏了。事发时,我还要求关闭电源总闸并一再提醒马某某注意安全,我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均没有过失,且已经履行了救治及通知义务,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大姚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店主作为民用电力设施及户外广告灯箱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在未关闭电源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放任马某某进入环境狭窄可能存在电击风险的广告灯箱内从事维修工作,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发生马某某被电击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马某某作为专门从业人员,且参与过该广告灯箱的安装施工,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知道也应当知道进入环境狭窄的广告灯箱内进行维修操作可能存在被电击的危险,但其忽视自身安全,轻信可以避免,对导致自身被电击死亡的结果有重大过错。
大姚法院一审判决
马某某触电死亡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184318.50元,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应由店主承担60%即人民币710591.10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由店主赔偿人民币710591.10元,扣除已先行支付的人民币50000元,还应支付人民币660591.10元
店主李某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楚雄中院提起上诉。
楚雄中院经审理认为
马某某在案发当日的维修行为不收取报酬,是义务帮工关系。马某某系在义务帮助店铺维修广告牌的过程中死亡,应由店铺承担赔偿责任。
楚雄中院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同时对案发当日抢救马某某时李某某垫付的医疗费一并予以判处,由死者家属向李某某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200元。
法律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