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向阳光汽车销售公司(化名)购买汽车一辆,并由该公司员工小王代李先生办理车辆验车上牌事项。后,李先生在未收到违章通知的情况下,在同一处违章多达30次,被交警大队处罚6000元。李先生将阳光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费58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阳光汽车销售公司向李先生支付损失3000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7年他从阳光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台,该公司员工小王作为代办人,代李先生办理车辆验车上牌事项,并预留了小王的手机号。李先生驾车在某路口借公交车道右拐,发现事后没有收到违章的信息通知,以为此处可以右拐。直到2019年,因车辆故障交警处理时才发现其在上述路口处同一地点有30次违章,共罚款6000元。李先生前往交通大队查询,发现其车辆注册信息栏里的联系电话不是李先生的电话,故其并未收到违章通知。于是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阳光汽车销售公司承担扣除第一次违章罚款之外的剩余全部罚款金额5800元。
被告阳光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李先生因自身错误认识等原因导致多次违章,上述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我公司员工在代为办理验车上牌时填写的信息为代办人联系方式选项,并非车主联系方式;经过我公司实地走访李先生多次违章的路段,发现此路段的交通标志清晰明确,李先生不应将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归责于我公司,无论是否有违章短信提醒,李先生都应当严格依法驾驶车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车辆驾驶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交通标识明确标明小汽车某时间段禁止通行的情况下,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定,秉持诚实原则,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规避交通规则。即使没有短信提醒交通违规事项,李先生亦应做到遵规守法。未收到短信通知不能成为违反交通规则的理由,故李先生在交通违规中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阳光汽车销售公司为李先生代办验车上牌事项,应在完成上述事项后及时更换或者通知李先生将预留号码更换成其自己的手机号,以便处理各种交通通知事项等。但阳光汽车销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职责,其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理应知晓办理验车上牌中所登记的手机号系日后车主接收各项交通通知的途径,阳光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忠诚履行上述职责,其在接收相应处罚短信后,亦未及时告知李先生,故阳光汽车销售公司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李先生与阳光汽车销售公司各承担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阳光汽车销售公司向李先生支付损失3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守信、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作为车主,在日常的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交通标识牌谨慎行车,在无法确认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时,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或者网络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实,避免出现同一地点多次违规的情况。若确实对处罚行为存有异议,车主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手机已经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已成为我们接收各项通知的重要途径,在我们更换手机号码或者其他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一定及时联系相应单位更改完善个人信息。
而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其在为车主办理验车上牌事项后,应及时更换或者通知车主将预留电话更换成自己的手机号,以便车主能够及时接收各种交通通知事项等,而该公司怠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车主巨大损失。该汽车销售公司员工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汽车销售公司亦应就相关事项加强员工内部培训,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文/万晓丹)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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