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王女士将车正常停放在承租的立体车库四层停车位后回到家中,竟然接到物业的电话,得知自家汽车从四层掉落至一层。车辆损毁严重,王女士找到车库的产权公司、物业公司、维保公司索赔,但车库的维保公司竟主张系大风和业主操作不当所致,各方互相推诿,始终未能就责任划分达成一致。王女士无奈之下将产权公司、物业公司、维保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共计27 300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车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赔偿王女士维修费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共计27 100元。
王女士称,2019年5月19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A3车库发生车辆坠落事故,其承租的A3-408车位托盘连同车位上的车从A3-408车位坠落,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产生修理费25 300元,车库产权公司、维保公司、物业公司、出租公司均拒绝赔偿。车库产权公司则辩称,我方将车库交给某科技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同时大部分停车费也是由维保公司占有,故应由维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保公司及车位出租公司则称,维保公司委托车位出租公司代为收取停车费,车位出租公司不介入实际管理,导致此事件的主要原因为大风天气及不按规范操作,设备没有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则称,其在物业合同范围内对立体车库没有任何合同义务,立体车库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事项及范围,物业公司只是代收停车费。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事发前将车辆正常停放在立体车库A3-408车位内,车辆因立体车库A3-408车位载车板坠落受损,车库产权公司虽已将车库的管理义务委托给维保公司,但其未尽到作为所有权人的合理注意及监督管理义务,具有一定过错。维保公司作为立体车库的直接管理方,未能妥善管理及维护车库,具有较大过错。维保公司主张事故的主要原因为大风天气及业主不按规范操作,但根据向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及行车记录仪视频,并不足以证明王女士所有车辆坠落系因大风天气及业主不规范操作所致,现亦无证据显示王女士及其他业主在使用车位时存在过错,故对维保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根据王女士与车位出租公司签署的《地上车位租用管理服务协议》及车位出租公司收取车位租用费的事实,可以认定车位出租公司对立体车库负有管理义务,亦系立体车库的管理人。根据物业公司、产权公司、维保公司签订的《机械停车位委托管理合同》,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对立体车库承担部分管理职责并获取部分管理费,亦应系立体车库的管理人。物业公司、车位出租公司根据相应的协议约定,均对立体车库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但未能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具有一定过错。故最终认定王女士的合理损失共计27 100元,并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酌定产权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维保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车位出租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文/何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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