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网讯 (通讯员 张红星)近日,大姚法院在县交通运输局的协助下,顺利执行了一件标的额为二百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4年11月,云南某公司与某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其对大姚县某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施工。
同月,该公司与普某某、第三人华某协商一致,约定由普某某与第三人华某各筹集284万元、200万元给该公司向大姚县交通局缴纳该项目履约保证金,该公司将项目委托普某某及第三人华某施工,但实际施工人仅为普某某,华某未参与施工。
普某某按进度拨款的15%向该公司退还保证金200万元,余下的284万元保证金等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
自2016年至2017年,该公司先后8次从普某某支取的工程款中扣回了213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2018年,工程竣工后,因该公司未按约定退还普某某履约保证金,普某某遂将该公司讼至法院。
【财产保全】在起诉前,普某某申请财产保全,大姚法院审查后裁定对该公司在大姚县交通运输局的履约担保金采取限制支取的保全措施。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该公司返还普某某保证金213万元。
【执行】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普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中无存款可供执行,遂向大姚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已保全的履约保证金。
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协助执行文书后,主动到法院协调沟通相关流程和细节,并及时将该款项划转到法院执行款专户,使案件得到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