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网讯 村邻盖房村民们做零工,张三(化名)不慎跌落施工现场,达十级伤残。恰逢盖房屋主不在家现场所在“包工头”是否担责?屋主、“包工头”被起诉,法院判决屋主承担主要责任赔偿35000元,现场“包工头”李四(化名)赔偿8800元,判决下后意难平,“包工头”拒绝赔偿被执行。执行法官化身调解员,被执行人当场还款化纠纷,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执行纪实
“双十一”当天,就在大家忙着刷手机狂热购物时,禄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奔走在禄丰县大街小巷、乡镇村间找寻被执行人,查封、搜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为追回执行标的奔波着。
当天下午,得知被执行人所居住村镇,执行法官一行4人赶往罗次某村委会,并在罗次中心法庭的协助下找到了被执行人李四。
经执行法官现场了解,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原一直关系很好,因该案后双方当事人才产生矛盾,怨气较深。经询问,申请人觉得自己受李四安排去拆墙才受伤,李四一直拖延不赔偿实在气人。李四则认为张三的受伤赔偿应由屋主甲某(化名)承担全部责任,其没有赔偿义务,且其家庭情况不好,遂一直拖欠赔偿金8800元。
执行现场,法官再次给张三、李四做工作。特别是李四对法院判决不理解的地方做详细解释,从遵守法律规定到维护邻里关系等各方面对其释法明理。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下,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理解对方的行为,互相道歉。最终双方各退一步,李四当场赔偿了张三7000元,两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究竟李四该不该赔偿?让我们一起去回顾庭审案件情况
2020年8月19日,禄丰县人民法院罗次中心法庭对张三诉李四、甲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被告甲某家在本村建盖住房,建房过程中甲某家雇请原告张三等人去做杂工,工资每天100元。建房前被告甲某与被告李四口头商量,甲某将其新建住房砌墙、粉墙的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包给李四施工。其余工作,被告甲某家自己请人完成。
事发头天晚上,被告甲某的丈夫乙某(化名)安排张三等人于第二天去施工现场做杂工挖树根。次日,被告李四去施工现场做砌墙前的准备工作,上午8时30分许张三去拆被告甲某家建房施工现场围墙上留下的渣砖时,被告李四抬来一个脚手架,让张三站在上面,原告就一只脚踩在渣砖拉头上,另一只脚踩在脚手架上,当原告用大锤敲渣砖时,脚踩的渣砖断掉,原告从2米左右高的地方摔到地面受伤。事故发生时,被告甲某及其丈夫均不在现场。
法院认为:
本案,被告甲某雇请原告在其建房施工工地上做工,并支付给原告报酬,原告与被告甲某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原告为提供劳务一方,被告甲某为接受劳务一方。原告在工作期间去拆除甲某家建房施工现场围墙上留下的渣砖时不慎摔下受伤,被告甲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原告损害,甲某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被告甲某与被告李四口头商量,甲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其建房砌墙、粉墙的施工工程包给了李四,双方形成了承包合同关系,发包方为甲某,承包方为李四。事故发生时被告李四在建房施工现场作砌墙前的准备工作,原告去拆除被告建房施工现场围墙上留下的渣砖时,被告李四提供了脚手架,让原告站在上面,原告的工作与被告建房准备工作有关,造成原告损害,被告李四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原告未遵从工作安排,未考虑自身身体状况,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原告也具有相应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张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8748.07元,由被告甲某赔偿35000元,被告李四赔偿8800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张三自行承担。
法律延伸:公民享有健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禄丰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