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刘云飞)七旬老人起诉儿女,称十年没给过赡养费。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老人子女分别给付十年赡养费一万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七旬老汉邢某某因儿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要2009年1月至2020年1月十年间的赡养费总计10万元。案件受理后,法院本着案件中涉及亲情伦理,决定先进行诉前调解,指派人民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但是邢某某的儿女却不同意,他们认为在这十年里,一直都在履行赡养义务,逢年过节都会去邢某某的住处看望,并且每年会给邢某某3000元。鉴于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程序。在审理中,老汉邢某某表示这十年里自己体弱多病,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邢某某的子女认为父亲现在每月有一千元养老金,而自己生活也很困难。邢某某的儿子只是个小个体户,每月收入也不过二千元,邢某某的女儿在超市打工,每月收入也只有三千元,还要抚养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他们二人同意以后分别按着每月300元来给老汉邢某某赡养费。但在这十年期间,已经以各种形式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同意支付以前的赡养费,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老汉邢某某表示这十年间子女逢年过节期会回来看自己,但是没有主动给过生活费、医药费,考虑到子女也困难,自愿将十年前的赡养费减免到每人1万元。
后经审理,法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此项义务不因父母有稳定收入或子女经济困难而有所免除,考虑到当事双方的情况,及十年间物价变化等因素,判决被告邢某某的子女分别支付2009年1月年至2020年1月十年间的赡养费一万元;分别自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分别承担邢某某的医疗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上述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稳定收入或子女生活困难,而当然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可根据父母养老收入、身体情况,并结合子女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赡养费用。本案中老汉邢某某的子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十年间完全履行赡养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根据老汉刑某某的诉请,判决子女分别给付十年间的赡养费一万元。同时,考虑到物价变化、双方的相关情况,判决子女分别自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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